资源描述
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 位授予工作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 养与学位授予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促进创新、提升质 量”的原则,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研 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加强素质教育。坚持以育人为本,教育和引导研 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研究生的社 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树立严谨的 学风,提高研究生的科学道德素养;加强人文教育和科学教 育,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增强创新能力。通过改革培养模式,更新培养方 案,完善培养环节,规范学位授予,增强研究生的创新精神、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重视研究生学术个性培养,创造宽松、 自由的创新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研究生进行有 创新意义的研究,出高水平的成果。
第四条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 用。研究生导师要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 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课程教学与科研指导相结合, 努力培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既要强化课程教学,重视构建 完善的知识体系,又要结合科学研究实践活动,培养其科研 能力和创新意识;在科学研究实践环节培养中,重点培养其 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的能力,促进理 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的形 成。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制 订适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办法,报送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章培养流程
第七条研究生的培养流程(叁年制)
1 .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导师组依据培养 方案,结合研究生实际,拟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审 定,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培养计划的内容应包 括课程学习计划(所学课程、学分、学时、时间安排等)、 实践计划、科研与学位论文计划等。
2. 课程学习一般在前三学期完成,最晚在第四学期前 (含第四学期)完成。
3. 实践环节可在第四、第五学期进行(临床医学专业 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
4. 论文开题答辩最晚在第四学期内进行,学位论文撰 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个月。
5. 学位论文答辩与毕业审核在第六学期进行。
第三章培养方案
第八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 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 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
1. 培养方案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 培养方案应处理好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的研究 生在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3. 培养方案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 制、学习年限、学分要求以及对课程、科研与学术活动、教 学与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学分要求
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4学分,但不高于40学分(1学分 按18学时计算)。其中,学位外语6学分、思想政治课3学 分、学位基础课与专业课17-23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学 分、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2学分。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培养单 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导师制订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定,送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课程环节
第十三条课程环节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 门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第十四条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1. 注重本科生和硕士生不同层次的课程衔接,避免内 容重复,确保不同层次学位课程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同等 学力研究生须补修本学科本科阶段的专业课程不少于两门, 补修成绩经任课教师认定,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备案。
2. 课程设置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思维、开阔其 知识和学术视野,使其在汲取知识的同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 注重研究方法类课程的设置。
3. 课程体系注重综合性、系统性和学科交叉性;课程 设置要按照各自学科特点,结合学校重点课程建设计划,设 置高水平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平台学位课;学校鼓励具有 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以一级学科为平台,优化组合课 程内容。
第十五条课程教学方式
课程教学应体现研究性、探索性,采取启发式、探究式、 讨论式、讲座式的教学方式,发挥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提倡教师设计研究性的、探索性的或 未确定性的问题,激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探究,使课堂成为 研究生求学问道、交流探讨和自由争鸣的场所。
第十六条读书报告
课程教学要积极引导研究生阅读科学文献与学术经典 著作,将课程考核与研究生读书报告结合起来。应根据课程 内容与单元,按照教学进度,选取在该学科领域有重要学术 价值、反映国内外本学科主要学术观点和最新成果的中外文 献资料供研究生查阅,每个教学单元都应撰写读书报告,交 任课教师评阅。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读书 报告会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与考核由学校统 一安排,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安排。公共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闭 卷考试,具备开卷考试条件的可试行开卷考试。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课堂 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公共课英语考试成 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公共课政治考试成 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 专业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 分。
第十九条研究生选课及免修和重修
非英语专业全日制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国家英语六级 成绩合格(五年内有效);GRE 12分(含12)以上(五 年内有效);托福IBT 90分(含90)以上(二年内有效); 雅思6.5分(含6.5)以上(二年内有效);以上有效期截止 时间为申请当年的8月31日。
凡符合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 后向各培养单位提交《非英语专业全日制硕士学术学位研究 生英语课程免修申请表》和英语六级(或GRE、TOEFL、雅思 等)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培养单位汇总后,于开学第二 周星期五前到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 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五章科研与学术活动环节
第二十条科研与学术活动环节是提高研究生科研和创 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要求
研究生须参与至少一项科研课题研究,完成课题主持人 要求的科研工作量,对课题研究作出实质性的贡献。课题主 持人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写出评语,包括在课题研究中的态 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1. 指导教师须定期组织研究例会(每月至少一次),听 取研究生汇报研究进展,开展学术讨论。
2. 在全校范围内至少选听、参加8次学术讲座或学术 沙龙,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完成两篇学科发展综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培养单位应做好研究生学术讲座的组织工 作,统筹安排本单位的研究生学术讲座计划,学校鼓励按一 级学科或相近学科联合举办学术讲座。
研究生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同时达到上述要求者,参加 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交流可取得1个学分。培养单位负责研 究生学术活动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指导和鼓励研究生将研究成果向高层次、高 水平的专业类期刊上发表,以促进和提升我校研究生的培养 质量与科学研究能力。全日制研究生须在《大学授予学术型 硕士学位认定指导性期刊目录》指定的范围内发表与学位论 文密切相关,且须公开出版的成果。
第六章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
第二十五条通过教学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高等教育 与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教学实践活 动可以采取讲课、辅导、批改作业、指导本科生的实验和毕 业论文(设计)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研究生了解国情、了解 社会,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可以采取深入社会基层从事与所学专业 相近的知识培训、技术指导、科技咨询、社会服务、行政管 理和调查研究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在“三助”岗位上参与实践活动并通过考核 可取得1学分。
第二十八条以上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由培 养单位根据实际规定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取得1个学分。
第七章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 取得规定的学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的 5年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国 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 应的研究成果,该成果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且须公开出版 的成果。
1.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通讯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大学授予学术型硕士学位认定指导 性期刊目录》指定的范围内至少公开发表1项与本学科、专 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
2. 同等学力人员参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成 果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上述 科研成果要求的具体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 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 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 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 全面审查。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向两个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有两名 相关学科领域的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第八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 人独立完成。文科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 万字、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理工、 医学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型硕 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具体 参见《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 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资 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 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 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和定稿审查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的撰写过程中要进行中期检 查,检查学位论文进展和完成情况。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 写作后,须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签署审阅意见,提交 学位点负责人(或学院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章学位论文开题环节
第三十六条学位论文开题是形成高质量学位论文的基 础和重要保证,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 查阅文献资料,确立研究课题,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
第三十七条开题报告表的内容和要求
1. 选题背景:阐述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生应阐 述选题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应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 势阐述选题的学术价值,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 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阐述。本部分不少于15字。
2. 研究思路及方法:阐述论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以及技术路线等,应阐明在研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需 要解决的关键技术。本部分不少于10字。
3. 研究内容:阐述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本部分不少于15字。
4. 特色和创新点:阐述论文的特色及主要创新点,应 着重介绍预期的创造性成果。本部分不少于8字。
5. 论文的基本框架:阐述论文的结构安排。
6. 参考文献:列举论文中引用的重要国内外参考文献、 有关数据的最新资料。
第三十八条开题答辩形式
开题答辩由培养单位按学科专业分小组进行。开题答辩 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开题答辩以 研究生汇报,专家组提问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开题答辩的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通过、不 通过三种情况
1. 结论为“通过”的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内修改, 向专家组提交修改报告,审核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 果仍未通过,须延期学习随下一级重新进行开题。
3. 结论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后重新开题, 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不通过则须延期学习随下一级重 新进行开题。
第十章学位论文检测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 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 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我校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论文检测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第四十一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依 据相关规定执行。
1.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 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 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 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2.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上至33%之间者:由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 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 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3. 经初检文字复制比小于33%的学位论文全部列入答辩 前的抽样检测范围,抽样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原则上应与 初检电子版相同,并与纸质版进行比对,抽样检测不低于全 部抽检论文的50%。凡抽检中文字复制比超过20%,以及在 比对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学位论文,本次申请无效,
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4. 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33%小于50%的学位论文应尽 快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1月,修改后 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 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该学位论文的评审由研究 生处负责进行双盲评审,同时该学位论文须接受答辩前抽检; 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本次申请无效, 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5. 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学位论文应须在导师指 导下进行大范围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修改后经导 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 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 比超过20%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十二条 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文献检 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 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四十三条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实名评审和双盲评审相 结合方式进行。双盲评审是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 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 的信息,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所有申请
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号后,按不低于20%的比 例进行随机抽取,被抽到的学位论文按要求参加匿名评审。
第四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位及以上与学 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具有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第四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为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送审, 须重新撰写。
1. 无明显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无学术创新的。
2. 属资料综述性的。
3. 完全重复前人的工作,或以试验为主的课题,但试验 工作量又不大的。
4. 仅仅用计算机计算,既没有实验佐证和实际应用背景, 又没有理论价值,在模型建立、计算方法方面也无相当改进 的。
5. 只解决了实际问题而没有在理论分析方面提出自己 的见解的。
6. 无新的实验方法或测试手段的开发。
7. 无创造性的或或显著优点的、中型以下应用软件的 开发或改进。
8. 将国内其它地区已有的、成熟技术引入另一地区或单 位,并未作出较大改进的。
第四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方可进入答 辩程序。若有1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论文修改后经导师 审核、学院同意,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将修改后的论文与论 文修改说明一起送审,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 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申请。若有2位以上(含 2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终止本次答辩申请。
(二)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 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 阅。第二次评阅仍未通过者,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 辩申请。
第四十八条若评阅专家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的,申请人 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 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 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申请人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 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 究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寄出与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 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 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五十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 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五十一条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 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处将论文交专家鉴定, 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 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 文答辩。
第五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5名本 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 员会应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审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 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 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五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 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 (不含2/3)以上同意,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 硕士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其指导的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所指导研究生 的答辩评议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 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 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 作详细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 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 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院应 在答辩前1周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六十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 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 审核同意后将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交学院和相关部门归档。
第六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 会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逾期 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 辩仍未通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 并主持会议。
(二)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委员介绍答辩人及导师姓 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 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三)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
间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答辩中提问 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10分钟)。
1. 将评阅意见书及修改说明在答辩委员中传阅,并将 评阅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者提出,要求答辩人回答 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2.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由答辩人回答。
(五)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 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 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 (不含2/3)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 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十三章学位授予
第六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 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 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秘书填写在 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后,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研究生管理 部门公布。硕士学位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对无异议 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召开日期为准。
第六十五条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 科研成果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可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 不列入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名单。因上述原因暂 未授予学位者,应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前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重新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 舞弊作伪行为者。
(四)培养环节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 袭他人研究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十七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硕士学 位,但受记过处分一年后,经认定有突出表现者,可向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 际情况表决是否授予其硕士学位。
在学期间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先行 毕业,毕业后有突出表现者可在毕业后1年内提出补授学位 的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的原因并表达要求授予学位的意愿, 逾期不再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补授学位的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 受记过处分学生的导师不得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十四章申诉与复议
第六十八条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 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 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 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 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 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 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 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收到相 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 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讨论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五章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六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 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四年(学制两年的专业最长修 业年限一般为三年)。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由学校研 究决定。
第七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不允许申请毕业和 学位。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完成实 践环节,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 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十二条因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及答辩等环节而未达 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半年后至一年内提出学位申 请,通过论文检测、评审和答辩,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六章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不断建立健全研 究生奖助体系,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单位成立研 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 金评定办法制定工作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十四条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 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同一学期内有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首次考 核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继续休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虽申请休 学但未能获准的;
(四)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六)超过两周未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实践环节的;
(八)明显表现出研究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它原因退学者。
第七十五条研究生在课程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 期申请学位:
(一)所修课程累计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 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须随下一级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的, 延期申请学位。
(二)同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或一 学期内有一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 的,延期半年开题,不合格课程需重修。延期内重修不合格, 予以退学;
(三)同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延期 一年开题,不合格课程需重修。延期内重修不合格,予以退 学;
(四)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三个月后 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延期一年申请学位,随下 一级重新开题。
第七十六条研究生出现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五条中规 定的情形,由培养单位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 批。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经2022年6月10日校务会会议通过,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职学 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授予参考本规定执行。此前其他 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工作,预防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 校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法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等。《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国家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变、维修、维护保养、使用、 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都有严格规定,要求对全 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学校实验室购买、受赠和使用的特种设 备都应当遵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共同做好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 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须认真履行相应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监督 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应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制定相应的安全
管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定期检 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三)使用或委托代管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是特种设备日 常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 任,以及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操作规程,督促和检查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建、安装、调试、验 收检验、登记、质保期内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对所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
(一)购置前,应履行安全论证,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 特种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 施,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二)购置时,应认真开展市场调研,选择取得国家相 应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自行设计、制造 和使用特种设备,也不得擅自对特种设备进行重大修理或改 变。
购买进特种设备,应提前告知进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进的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 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 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书应当采用中文。需要取得我国特
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 备。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 条件都应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
使用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做好特种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和验收检验等工作。
(一)安装前,应到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二)安装时,应由制造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 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 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许可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 试。
(三)安装期间,使用单位应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和作业人员,接受上岗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 资格证。
(四)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检验机构 申请验收检验。
第七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并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后,由 使用单位负责到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备案
完成后,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将特种 设备的相关资料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 校验、检修并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处置。
第十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安全技术评估,通 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 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坚持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 验,并提交自检报告。
定检周期: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 状况定检;各类气瓶按相应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 期执行。
第十二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 在检验有效期内提出停用申请,经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停用期间不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 种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经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
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期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应每月进行检查;具体使用单位应进行每周检查;作业人员 在操作前后均应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变,按照规定需变更使用登 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变、修理 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 位应当提出报废申请。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消除特种设备 使用功能后回收残值,并办理资产处置。使用单位持相关证 明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协助使用单 位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资格培训。经培训 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实行审验 制,逾期不审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视为无证上 冈。
第十九条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6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 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 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的特种设备
(一)未经验收检验;未办理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的特种设备。
(二)未排除故障的特种设备。
(三)超过定检周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故 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 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 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操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等引发的责任事 故,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 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台账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 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其主要部件 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未提及或法 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大学外语协会章程
大学“外语协会”是在大学校党委、团委、学工部,外 语学院党委总支部、团总支,学生会领导下的以英语学习为 主要实践内容的学生社团组织。
“外语协会”坚持帮助广大同学学好英语,学习外国更 多先进文化知识,提高大家英语学习兴趣,丰富校园精神文 化生活为宗旨。
“外语协会”坚持英语学习的方向,探讨英语学习的方 法。
“外语协会”不断增强同学之间的英语交流,虚心进取, 勇于站在时代的前列。
“外语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各民族学生之间 的团结友爱,维护祖国统一,反对邪教以及其他非法团体。
“外语协会“聘请专业人士为顾问和技术指导,开展英 语角、英语沙龙、学术讲座等英语实践活动,组织社员利用 课余时间开展一系列英语活动,提高大家学习英语兴趣,帮 助同学们克服英语学习的困难,从而促进同学间的共同进步 和发展。
通过有组织的举行上述活动,培养社员的集体协作精神, 提高社员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英语水平等, 是社员的各方面素质都得到锻炼和。
第一章社团成员
第一条 凡在大学个学院就读的爱好英语的同学,愿意 承认社团的章 程,服从组织安排,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 行社团的章 程,具有一定特长和实践能力,按期缴纳会费 的同学,经社团审核同意后方可加入外语协会,社员因毕业 或其他原因离校的,不再保留社籍。
第二条 社员必须履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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