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护患者相关权益制度
(一)保护患者的权利是护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护士应尊重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等。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体现告知职责。
(三)尊重患者的姓名权,不能简单的称呼床号,应同时称呼其姓名。
(四)尊重患者隐私,男女患者不得安排同住一室,如遇特殊情况需加帷幕遮挡;对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
(五)在护理活动中涉及患者应知情的护理内容,应及时有效的与患者沟通,重要内容让患者签名并记录。
(六)需要由患者选择治疗或护理方案时,护士应做好宣教解释工作,供其选择。
(七)未经得医护人员同意,患者及家属不得私自翻阅、复印病历。
(八)在护理工作中未按患者应享受的权利而履行护士义务,患者有权投诉护士侵权行为。
附:
(一)护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1. 熟知与护理工作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条文。
2. 能够预见在实际工作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潜在性问题及处理方法。
3. 学会维护自己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
1. 医疗保障权
(1)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医疗保障权包含社会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有权得到社会的必要保障。
2. 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患者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
3. 平等医疗权
(1)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2)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有效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等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负责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4. 疾病认知权
(1)患者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2)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未明确诊断的,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解释。
5. 知情同意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供其选择。
6. 隐私保护权
(1)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
(3)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同时第三十一条对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也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7. 参与评估权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医疗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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