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控制程序
1.0目的
对客观已经发生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可能降低事故造成的后果,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活动中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故。
3.0职责
3.1公司总经理领导公司安委会,并对事故负法定责任。
3.2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3.3员工代表参与事故的处理。
3.4相关部门/管理处负责配合公司安委会进行事故处理。
4.0 程序
4. 1策划
4.1.1事故:公司员工/相关方在其工作生活中所发生的造成死亡、疾病、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职业病。
4.1.2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
A.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D.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E.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的事故。
4. 2实施:
4.2.1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A・伤亡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单位主管报告公司安委会。
B,公司安委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上级公司并通知相关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报告伤亡事故。
4.2.2职业病报告:各单位对发生的职业病应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安委会通知相关单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2.3财产损失事故报告:各单位对财产损失事故应向公司安委会外报告,同时向财务审计部报告。
4.2.4事故调查:公司安委会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各单位协助安委会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5伤亡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注意保护现场,如有人员受伤的立即进行现场急救或送医院救治。
B・公司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理,如需相关部门协助由相关单位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安排处理。
C.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单位有关领导按规定对管理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B.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4.2.6职业病处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2.7财产损失事故处理:引起财产损失的事故,由财务审计部核算财产损失金额,如财产损失属于公司投保范围
则由财务审计部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4. 3检查:
公司安委会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4.4改进:
4.4.1坚持查改结合,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改正,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4.4.2管理处应组织员工开展事故预测活动,分析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过程特点,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触发事件、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影响范围、预防对策措施等进行深入的讲座和总结。
4.4.3对有关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增长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本领。
5.0相关文件
ZHP—4.6-10《公共设施管理程序》、
ZHP—4.6-13《会所管理控制程序》
ZHP—4.8-02《化学危险品控制程序》
ZHP—4.8-03《台风控制程序》、
ZHP—4.8-04《火灾控制程序》
WI/G01《设备管理手册》
WI/B01《安全保卫管理手册》
MR-6.3-01《事故报告》
MR-6.3-02《事故/事件统计表》
MR-6.3-01 «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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