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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案例:未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有继承权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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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案例:未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编者说: 林某3自出生后长期与被继承人林金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其户口仍落户在其生父林国生家庭户下,显示父亲为林国生、母亲为张玉贵。林金星1998年因病住院,出院后其生活起居由刘某、林某2、林某3照顾。2005年林金星再次入院治疗,3月死亡。本案中,林某3是否与林金星形成收养关系?是否可以继承林金星的遗产? 裁判要旨 假设养子女虽与被继承人以养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且与生父母的关系也未消除,不能认定存在收养关系,故此“养子女〞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该“养子女〞虽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女共同扶养被继承人,陪伴其度过晚年的病苦生活,为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169号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918号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申4519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3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 ××××年,被继承人林金星与案外人叶亚卿结婚。叶亚卿系再婚。叶亚卿在与林金星结婚前生有一子叶某,时年2岁多。1968年,叶亚卿与林金星生育一子林某1。1969年,叶亚卿与林金星生育一女林某4。1974年,林金星与叶亚卿离婚。由林金星扶养林某1,由叶亚卿扶养林某4与叶某。林某4后改名为杨某,自父母离婚后,与父亲林金星再无往来。叶某随母亲叶亚卿改嫁后,未向林金星尽扶养义务。 2015年11月1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杨某向原审法院申请检验林某1与杨某之间有无生物学全同胞关系,作出鉴定看法:“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倾向于认为林某1与杨某之间存在生物学全同胞关系。〞杨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0元。 ××××年,林金星与刘某结婚。1977年,二人生育一子林某2。1984年,林金星与刘某离婚。离婚后,林金星回武汉工作,刘某搬到居住。1989年,林金星退休回到集美,当时每月退休费83.25元。林金星退休后与刘某未办理复婚登记,一直共同生活至林金星病逝。 1998年林金星因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Ⅲ期、肺部感染等入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出院后,林金星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刘某、林某2、林某3照顾。2005年林金星再次入院治疗。2005年3月30日,林金星死亡。 林某1于2002年出家为僧,未向林金星尽扶养义务。 林某3自出生后,长期与刘某、林某2、林金星共同生活,未办理收养手续。落户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村霞尾二里120号,其生父林国生家庭户下,显示父亲为林国生、母亲张玉贵。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林某3未与林金星建立收养关系,不得以养子女身份作为继承人。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精神,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虽林某3与林金星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与生父母的关系也未消除,故不能认定林某3与林金星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林某3非林金星的法定继承人。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3虽与林金星以养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且与生父母的关系也未消除,不能认定林某3与林金星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故林某3不能作为林金星的法定继承人。但林某3虽非林金星的法定继承人,与林金星长期共同生活,与林某2共同扶养林金星,陪伴林金星度过晚年的病苦生活,为林金星尽到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再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及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作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一、二审判决依据认定的林某3、刘某虽非林金星的法定继承人,但与林金星长期共同生活,并与林某2共同扶养林金星,以及林某1自2002年出家为僧、闭关精修6年多之事实,酌定林某3、刘某各分得林金星遗产的十分之一,林某1少分遗产,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无不当。 | 小军家事团队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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