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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年度人身、火灾、交通、环保事故为零的目标,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及时发现整改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的各部门、作业区、班组,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业有限公司炼铁厂(以下简称分厂)。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奖励方式。
1、个人奖励。安全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按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报请分厂领导审核后给予50—5元的奖励。
2、作业区奖励以月度考核绩效为主。以主体厂(处室)为作业区,各作业区月度绩效20%为安全管理考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检查、三违情况、制度建设、相关记录等综合评定。
第五条奖惩流程。
1
炼铁厂安
全科按标
准制表
炼铁厂安炼铁厂副炼铁厂厂炼铁厂办
全科科长厂长审批长批准公室执行
审批
第六条对员工的奖励每月由安全科核准,并报厂长批
准后,转分厂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申报安全奖励的需提供可靠证据。同一项隐患
根据隐患登记台账,只奖励第一个发现隐患的员工。
第八条 安全科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举报事故隐患、
员工“三违”行为的按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
四条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内容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轻微事故隐患的:
1)现场护栏开焊。
2)工作场所有易燃物。
3)缺少警示标示或警示标示字迹不清。
4)压力表无上下限标识或读数不清。
5)设备、管道有腐蚀现象。
6)安全照明照度不够。
7)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漏油。
8)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12V)的。
9)灭火器(空瓶、无压力或无铅封)不及时更换的。
10)配电室、配电柜积尘太多或有可燃杂物堆放。
11)一个终端电源同时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电器设备。
12)刀闸、开关缺盖或损坏没有及时更换。
13)临时照明设备无固定开关。
14)配电箱、配电柜没安装绝缘板或防护门没关。
1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氧气表、乙焕表。
16)使用中的乙焕气瓶无回火防止器。
17)每台电焊机无独立的电源开关。
18)电焊机作业使用金属结构管道临时搭接线等作导线。
19)氧气,乙焕带有泄漏点。
20)焊把钳损坏无绝缘套。
21)电焊机机壳未采用接地(零)保护。
22)气割作业时,无回火装置、压力表,或回火装置、压力表损坏。
23)氧气、乙焕存放时混放或安全距离不够。
24)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有一处或多处缺损。
25)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固定照明电源电压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大于12V。
26)天车上有杂物。
27)煤气区域、油库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
2、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的;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4、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
5、发现安全操作规程、SOP、SJP、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有明显漏洞的;
6、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1)护栏缺失。
2)普通用电虚接或线头裸漏。
3)转动部位缺少防护装置。
4)静电接地装置失效。
5)设备承重有腐蚀现象。
6)限位失灵等。
7)电线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老化严重。
8)线路有漏电现象。
9)各类熔断器用非保险丝代替。
10)使用起重设备直接吊运氧气瓶乙焕瓶。
11)乙焕瓶未直立使用。
12)使用外露带电部分无防护装置的电焊机。
13)在工作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或临时接线电源延长线破损,带电体外露,或临时接线电源延长线插板损坏,带电体外露。
14)配电房及电容器间的接地保护无效,或无定期试验记录。
15)配电房内外无提示要害部位和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16)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
17)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
18)天车吊着重物时空悬状态长时间停留或天车工离开天车。
19)天车的车轮有裂缝、压痕及磨损超限,上述缺陷深度超过3mm。
20)在有火灾隐患的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
21)压力表未校验、校验过期。
2、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3、在一般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4、制止“三违”行为避免发生事故的;
5、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效果较大的;
5
6、在发生一般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7、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较大事故隐患的:
1)蒸汽、氮气较大量泄露。
2)煤气少量泄露对人员造成一定影响。
3)使用中的电缆断裂。
4)高空平台或设备设施腐蚀严重。
5)危险化学品管道、连接腐蚀严重。
6)天车的钢丝绳、吊钩磨损超标的。
7)煤气水封、排水器无溢流水等,不处于正常状态的。
2、在较大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3、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4、在集团公司、市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5、善于和敢于管理取得良好安全成绩的;
6、在发生较大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7、制止“三违”行为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
8、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9、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3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重大事故隐患的:
1)如塔器、建筑等倾斜。
2)设备设施存在较大缺陷。
3)煤气泄露,对本岗位及他人员构成危险的。
4)防爆设备设施失爆。
5)各种可燃介质管道做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
2、在重大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3、在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4、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5、制止“三违”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6、举报“三违”人员经查属实的;
7、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
1)煤气大面积泄露,对周边作业区构成危险的。
2)危化品大范围泄露。
3)钢水包泄露。
4)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5)发现并举报禁火区动火作业未开动火作业票的。
2、在特别重大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3、在国家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4、在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5、制止“三违”行为避免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
6、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
7、被评为省级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的;
第十四条 其他经研究认为需要给予奖励的给予50至5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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