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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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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为强化源头管理,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全力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根据潞矿安字【2011】5号“关于下发《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 第一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公司总经理免职处分: 安全职责不清、目标不明、管理无序造成安全工作严重混乱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未编制组织方案和整体开车方案联合开车的;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的;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的;未履行规范的审批程序解除安全联锁装置的;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的。 第二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安全生产副经理免职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的;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的;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燃爆事故的;重要装置的 仪器仪表存在故障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单体开车无开车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或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的;“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达标的;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总工程师免职处分: 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为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的;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的,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经营副经理免职处分:职责范围内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后勤副经理免职处分:职责范围内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的;应急抢救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免职、 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达标的;应急预案不完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机电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机电设备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检修或设备检修措施不完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管理不到位,供水、供电、供汽系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体开车无开车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完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技术开发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 行科学论证,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未对现场规程进行复查,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计量器具未校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工程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雨季三防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建筑设施维护失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人力资源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的;职业卫生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保卫消防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 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消防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火灾事故或事故扩大的;治安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责任性治安事故的;易制毒品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质检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易制毒品使用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综合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 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管理不到位,厂区发生重大人员食物中毒和疫情事故的。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市场营销部部长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因管理 不到位,成品库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治超管理不到位,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化学品违规销售,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给予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职责范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因管理不到位,车队出现重大 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车间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相应车间主任免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车间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车间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车间内一个季度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车间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公司汇报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达标的;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存在故障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导致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导致重大事故的;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的;私自调整生产工艺参数,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未对现场规程进行复查,规程存在漏洞和错误未上报,未及时协助技术开发部组织修订,导致重大事故的。 第十七条、班组“安全红线”管理: (1)班组出现以下情况,相应班长免职或开除: 班组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安全隐患检查、落实不到位或 不及时汇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工艺环节检查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人员违规作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百达标的;有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班组设备设施维护、检查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应急设施不完好,导致事故扩大的;班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检查到或未及时汇报的。 (2)班组出现以下情况,相应班长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班组内发生轻伤事故的;班组安全隐患检查、落实不到 位或不及时汇报,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学习的;班组设备设施维护、检查不到位,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班组人员不规范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导致一般事故的。 第十四条、岗检、调度“安全红线”管理: (1)工艺环节及设备设施检查不细,安全隐患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岗检给予辞退;出现重大变化 (险情)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或应急处置不力的,调度给予辞退。 (2)安全隐患及工艺环节检查、落实不到位,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岗检视情节给予3—10元处罚;调度协调指挥不力的,视情节给予3—10元处罚;“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 “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标督察不力的,岗检视情节给予3—10元处罚。 第十五条、员工“安全红线”管理: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辞退,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3—10元处罚;岗位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或汇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该岗位员工给予辞退。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3—10元处罚;岗位安全隐患、工艺环节未能及时排查或汇报,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5—10元处罚;“手指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未能百分百达标的,视情节给予5—10元处罚。 第十六条、因领导分工不同导致“安全红线”不在分管范围内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各车间要参照本制度进一步细化班组与员工的“安全红线”细则,全面成立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直接给予免职、开除、处罚 或留用查看处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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