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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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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一〕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证券营业部〕: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确保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显示书》,清楚熟悉并愿意承当证券市场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具体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展开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应亲自开设资金帐户 甲方在开设资金帐户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代理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状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需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需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必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代理机构时,双方必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需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天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必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不能按期改正或拒不改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必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代理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代理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乙方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当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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