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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废旧物资的类别鉴定与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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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范围,回收管理及结算。 第二条 本制度合适于中国石油XX炼化公司。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废旧物资定义 废旧物资:各单位在生产、检修、技术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本单位无法持续使用的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1、化工类:废催化剂、废树脂。 2、废旧金属:废旧钢铁、废旧阀门、废旧铁皮、废旧有色金属。 3、废旧资产: 旧设备、旧电机、报废资产。 4、包装物:铁桶、塑料桶、包装袋、无押金的电缆盘。 5、其它报废旧物资。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1、各单位对淘汰下来的各种废旧物资,统一回收到物资供应中心,由物资供应中心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台帐,并分别按品种存放好。 2、废旧物资的回收采纳各单位 预约,物资供应中心上门回收的办法,各单位废旧物资上交时,必需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实。 3、回收人员与上缴单位人员做好交接和计量工作,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废旧钢材杂质扣除率控制在5%内。 第六条 废旧物资的鉴定 1、报废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组织鉴定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化工类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鉴定后,报主管生产领导审批。 3、材料类物资:由设备处鉴定,物资供应中心分类存放。 4、其它: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鉴定。 第七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 1、废旧物资回收整理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物资供应中心回收到第一料库并明确数量、种类,建帐管理,领用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本公司没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处理 〔1〕达到竞卖条件的,由审计监察处、财务处、电子商务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参加,机动设备处组织对外竞卖销售; 〔2〕达不到竞卖条件,一事一办,由机动设备处牵头,由物资供应中心组织,按“物资供应中心-机动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3、除物资供应中心以外的各单位不准私自处理各种废旧物资,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该单位处以时价金额的双倍罚款。 第八条 废旧物资出厂管理 1、废旧物资的出厂必需依据财务处的收款凭据由物资供应中心确认后开出门证,其它单位的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九条 废旧物资的结算 1、废旧物资提成 〔1〕废旧物资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对财务进行结算; 〔2〕物资供应中心依据废旧物资的销售额75%上缴公司财务,25%返给各上交单位,各单位建帐管理,用于劳务费用补偿。 〔3〕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处理后,按财务冲帐价值及返款比例计提金额。 2、关于有合同约定返厂的包装物〔化工试剂、设备〕按合同约定处理,各使用单位必需确保包装物回收数量,不在提成范围内。 3、返给上交单位资金的方式 结算后由物资供应中心列明细表,公司财务处确认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物资供应中心按上交物资的处理时价及返还比例,将资金返给相应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起草,解释。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马鞍山生产区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林源配件库负责林源生产区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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