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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消防保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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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消防保证措施  一、设置现场消防保卫小组   消防保卫组织成员   总指挥:项目经理   副指挥:安全环保部主任   报 警:夜间设值班人员〔消防 119〕   组员:全体现场管理人员   灭 火 队 :全体保安   组织体系如下:   二、工程开工前准备   单位工程在开工前十五天,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   应上报工程的施工组织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和预案,以及相关的图纸,组织机构状况;   到市消防局办理审批或备案。   三、现场的临时建筑要求   工地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要按现场平面图规划建设;   临时的机械棚,卷扬机棚、钢筋加工棚、木工棚、变压器、电闸箱棚等,一律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四、消防管理   各施工现场执行总承包负责制,总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负全责,各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双方要签定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   执行逐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现场防火工作的负责人,依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组建现场的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建立健全各岗位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措施,并按要求上墙;   专〔兼〕职防火人员,要做好防火负责人的参谋,组织编制、制定、完善施工现场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规章制度,对现场进行防火安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解决隐患;  做好宣扬教育工作,分包、外协队伍入场前应进行三级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教育,使他们掌握防火常识,训练他们扑救初期小火的技术能力;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在现场住宿,工程内住人应由现场防火负责人批准,并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内禁止设库房,不准存放油漆、烯料、石油、液化气、电热器具。如需要设置,必须上报保卫部;   在施工程地下室,不准住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用火用电措施   施工现场用明火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生火时不准用汽油、煤油等液体引火。   在火炉四周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取暖火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照明线必须按规定正式架设,不准乱拉、乱接,由正式电工安装,库房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住人照明应用低压36V;   电气焊作业,必须"三证"〔操作证、上岗证、动火证〕齐全,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有效时间内使用,严格落实上海市消防局的有关规定。   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具,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技术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报项目安全环保部审批。   六、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应依据工程状况,结构施工阶段,每50m2不少于1 瓶,装修阶段每30m2不少于1 瓶,现场消防栓周长每120m设一座消防栓、配水带、水枪,设立标志牌,主管径不小于Φ65mm,出水口不小于Φ65mm;高层建筑超过24m,设消防泵房,24 小时有人值班,竖管每隔一层设一出水口,配套齐全;   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每年修理保养一次,不能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灵敏、有效、好用;   现场消防栓、灭火器材四周3m之内不准堆放物品,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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