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激励与约束措施
1、公司各级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2、过程奖励的有关规定:
在股份公司、工程局、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评比中,对名列前茅或为企业获得荣誉的项目,参考以下标准奖励:
2.1在股份公司、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过程质量专项检查评比中,对取得第一名或为企业获得荣誉的项目,公司给予分公司
(项目部)1〜3万元奖励;
2.2在工程局组织的过程质量专项检查评比中,质量管理考核达到一级的项目,公司给予分公司(项目部)1〜2万元奖励;
2.3在公司组织的过程质量专项检查评比中,质量管理考核达到一级的项目,公司每次应给予项目1〜2万元奖励;
2.4对项目部奖励奖金的30%奖励项目经理,30%奖励项目其他班子成员,奖金的另外40%由项目班子研究决定,分配给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分配方案由项目部制订,经公司审批后实施。
3、工程创优的有关规定:
获奖奖励按照附件一《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创优奖罚办法》执行。
4、过程处罚的有关规定:
4.1在国家、地方、行业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被责令返工、停工整顿(含黄牌警告)、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工程项目,每出现一个,公司对项目经理罚款人民币5千元,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扭转的,项目经理应就地免职,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4.2如因工程施工质量低劣而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投标处罚的,公司对项目经理罚款2万元并应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项目经理职务;造成工程质量事件、事故的按5、6条的规定另行处罚。
4.3在股份公司、工程局组织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中,对于评价为四级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每次2〜5万元罚款。
4.4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中,对评价为三、四级的项目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评价为四级的项目给予每次2〜5万元罚款。
4.5被评定为四级的项目,评定结果将计入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不良记录;公司将严密监控,限期整顿、整改。
4.6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如发现多处、屡次出现的质量问题,视严重程度,公司对项目罚款人民币5千〜1万元,罚款额中项目经理应承担30%。
4.8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发现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人员不到位、未开展样板引路和实测实量、工程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实体外观质量较差、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质量检查及整改流于形式,或流程执行存在问题限期未整改的,公司对项目处以每次2〜5千元的罚款。
5、质量问题、事件的处罚规定:
5.1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在5千元以下的质量问题,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比例的10%进行罚款。
5.2直接经济损失5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公司对项目经理、项目质量总监(质量负责人)、生产经理、项目总工和事故直接责任者分别罚款5百〜2千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5.3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20万的一般质量事件,公司对项目经理、项目质量总监(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和事故直接责任者分别罚款2〜5千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理。
5.4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20〜1万的严重质量事件,公司对项目经理、项目质量总监(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和事故直接责任者分别罚款5千〜1万元。并按照损失大小、社会影响,依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降级、开除留用等行政处分。
6、质量事故的处罚规定:
6.1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2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执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7、发生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件的分公司(项目部)应随质量月报上报公司,发生严重质量事件、质量事故应在发生24小时内以传真、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上报,并在三天内补报文字材料。对于不及时上报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5千元的处罚。
8、发包方质量投诉的处罚规定:
项目要贯彻让发包方满意的质量管理理念,在施工过程中与竣工交付使用后均与发包方加强沟通,满足发包方对工程的要求。对发生发包方合理投诉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8.1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发包方合理投诉到公司的,公司给予项目经理罚款2千元的处罚;对于多次发生发包方质量合理投诉的,应对项目经理加重处罚。
8.2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因施工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被用户合理投诉到公司或以上单位的,公司对项目经理处罚3千〜5千元。
9、对于未按计划创优的处罚规定按照附件1.《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创优奖罚办法》执行。
10、罚金上缴
10.1公司对项目及个人的罚款程序: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填写罚款通知单,经财务资金部会签,质量主管领导(质量总监)审批后,向受罚的项目下发,罚金由项目统一向公司缴纳。
10.2收到公司罚款通知单的单位、个人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单15日内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起申诉,提交支持证据及说明,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研究决定是否支持申诉。
10.3对罚款通知单没有异议或者申诉被驳回的受罚单位及个人应在收到罚款通知单30天内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对于拒缴或迟交质量罚金的单位及个人,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加重处罚。
10.4上交工程局的罚款程序执行《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0.5罚金上缴工作由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10.6所有上缴的罚金均作为工程局(公司)质量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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