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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01—1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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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01—160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一部分特别告知 本合同依据《民法典》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执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实,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状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确保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慎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举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当,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协议承当违约责任: 1、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必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当违约责任。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看法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者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需提供真实状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当。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关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当,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协议承当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按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按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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