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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2〕新
图书出版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出版者名称: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出版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著者〔或译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期间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间有权将本著作稿〔或译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但未通过著者〔或译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转让出版权。
第二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系著者〔或译者〕本人创作〔或翻译〕的原稿,如发现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状况,著者〔或译者〕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著者〔或译者〕不将本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称或改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译者〕假设违反本规定,将适当赔偿出版者经济损失。出版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第四条 出版者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办法向著者〔或译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 元。书稿发排后预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见到样书后30天内结清全部稿酬。
第五条 出版者将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译稿〕。如出现出版者本身无法控制的特别状况必需推迟出版日期,出版者应与著者〔或译者〕另议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译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书后结算付清。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1〕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2〕著作稿〔或译稿〕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可保留复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版者可保留专有出版权,亦可同意第三者使用此项出版权。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假设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依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假设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各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当 %〔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假设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以下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 册。
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必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矫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看法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 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同意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以下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以下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必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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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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