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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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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 总则 1.1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头部损伤 3.1头皮血肿 3.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 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 3.2.1钝器创长度<6cm、锐器创累计长度<8cm :误工15 - 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钝器创长度〉6cm、锐器创长度〉8cm :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头皮撕脱伤 3.3.1撕脱面积动0cm2 :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撕脱面积〉20cm2 ,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 - 30日,护理15〜20日。 3.3.3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头皮缺损 3.4.1头皮缺损Q0 cm2 :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 - 15日。 3.4.2头皮缺损〉10 cm2 :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颅盖骨骨折 3.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3.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1 / 11 3.6颅底骨折 3.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 ~60日。3.7开放型颅脑损伤 3.7.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日。 3.7.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3.8.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2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3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4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5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6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 面部损伤 4.1眼部损伤 4.1.1眼睑损伤 4.1.1. 1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4.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泪器损伤 4.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4结膜损伤 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7〜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 ~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角膜损伤 4.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 ~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虹膜睫状体损伤 4.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3前房出血:误工30 ~60日,营养15 - 30日,护理15 ~30日。 4.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 ~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7巩膜裂伤 4.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 ~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2 / 11 4.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45 ~60日。 4.1.8晶状体损伤 4.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玻璃体损伤 4.1.9.1玻璃体脱离: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玻璃体积血:误工90〜18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 ~45日。 4.1.10眼底损伤 4.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10.3黄斑裂孔:误工30 ~9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 ~45日。 4.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 ~45日。 4.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 ~45日。 4.1.12眼球摘除:误工30〜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1.17眶壁骨折 4.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15 - 30日。 4.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2耳部损伤 4.2.1耳廓损伤 4.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 ~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外耳道损伤 4.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营养45 ~60日,护理45 ~60日。 4.2.3鼓膜穿孔 4.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听骨链损伤 4.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内耳损伤 4.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鼻部损伤 4.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 - 30日,营养1〜7日 无需护理。 3 / 11 4.3.2鼻骨骨折 4.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鼻中隔损伤: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鼻窦损伤:误工30 ~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颌面部损伤、腔损伤 4.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颌面部皮肤裂伤 4.4.2.1创长度累计<3.5cm :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4.2.2创长度累计〉3.5cm :误工20〜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 ~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上、下颌骨骨折 4.4.3.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 ~90日,营养60日,护理15 ~30日。 4.4.3.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日。 4.4.4颧骨、颧弓骨折 4.4.4.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 - 30日。 4.4.4.2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日。 4.4.5牙槽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4.4.6牙齿损伤 4.4.6.1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 ~45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4.4.6.2需复位固定的:误工90日,营养30 ~45日,护理7〜15日。 4.4.7颞颌关节损伤: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4.8舌损伤:误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9腮腺损伤:误工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4.4.10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4.4.11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 颈部损伤 5.1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误工60〜1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5.2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5.3喉损伤 5.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5.3.2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食管、气管损伤 5.4.1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 - 30日,护理10 ~20日。 5.4.2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3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4.4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甲状腺损伤 5.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 / 11 5.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甲状旁腺损伤 5.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 胸部损伤 6.1胸部软组织损伤 6.1.1皮肤擦、挫伤:误工10〜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6.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6.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 ~40日,营养15 ~30日,护理1〜15日。 6.1.4胸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6.2肋骨骨折 6.2.1 一处骨折:误工30 ~40日,营养15 ~30日,护理7〜15日。 6.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6.3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日。 6.4气胸 6.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6.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40日,营养15 - 30日,护理15〜30日。 6.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日。 6.5血胸 6.5.1小量(胸腔积血5ml以下):误工30 ~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6.5.2中量(胸腔积血5ml - 15ml ):误工60 - 90日,营养15 - 30日,护理15 ~30日。 6.5.3大量(胸腔积血15ml以上):误工90〜120日,营养30 ~45日,护理30日。 6.5.4剖胸手术:误工9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6.6肺损伤 6.6.1肺挫伤:误工30 ~45日,营养15 ~20日,护理15 ~20日。 6.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7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6.6.3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6.6.4 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6.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60〜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6.7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8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9胸导管损伤:误工70〜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0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11膈肌损伤 6.11.1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1.2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11.3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6.12乳房损伤:误工30 ~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6.13外伤性窒息: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6.14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 腹部损伤 7.1腹部软组织损伤 5 / 11 7.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 ~60日,营养15 ~30日,护理1〜15日。 7.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2肝脏、胆道损伤 7.2.1经保守治疗:误工30 ~60日,营养30 ~60日,护理15 ~30日。 7.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 7.2.3胆囊破裂:误工30 ~6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日。 7.2.4胆囊破裂:误工60〜120日,营养30 ~90日,护理30 ~60日。 7.3脾损伤 7.3.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 ~60日,护理15 - 30日。 7.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 7.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4胰腺损伤 7.4.1胰腺挫伤:误工60 ~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日。 7.4.2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 ~60日。 7.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1日。 7.5肾损伤 7.5.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7.5.2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 ~90日,护理30 ~60日。 7.5.3肾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6胃、肠等空腔脏器损伤 7.6.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 ~60日。 7.6.2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情况决定。 7.7输尿管、膀胱损伤 7.7.1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 ~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造痿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7.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定期扩张者,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 ~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 ~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9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 脊柱、骨盆部损伤 8.1脊柱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2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 ~30日,护理30 ~45日。 8.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 6 / 11 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 90日。 8.3.1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期60,护理期60 ~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8.4脊髓损伤 8.4.1脊髓震荡:误工30 ~6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8.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5骨盆骨折 8.5.1骨盆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5.2骨盆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60〜90日。 8.5.3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误工180日,营养90〜150日。 8.5.4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误工2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6阴茎损伤 8.6.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8.6.2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8.6.3断裂或缺损:误工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8.7阴囊损伤 8.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误工6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8.7.2阴囊撕裂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8睾丸损伤 8.8.1睾丸挫伤或脱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8.8.2 一侧睾丸切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8.9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0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8.11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 ~60日,护理20 - 30日。 9. 肢体损伤 9.1肢体软组织损伤 9.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9.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15日,营养1〜10日,护理1〜7日。 9.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误工30日,营养10〜20日,护理1〜15日。 9.1.4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误工30〜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60日。 9.1.5断肢(肢体离断):误工90〜12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 9.2骨折 9.2.1锁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9.2.2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9.2.3肩胛骨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9.2.4肱骨干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90日。 7 / 11 9.2.5肱骨髁上、髁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9.2.6尺骨鹰嘴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9.2.8尺桡骨双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 9.2.9桡骨远端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 9.2.10指、掌骨骨折:误工7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9.2.11腕骨骨折:误工13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2股骨颈骨折:误工270日〜365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5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 - 180日,护理90 - 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3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髓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2.14股骨干骨折: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误工90〜3日,营养90 - 120日,护理60 - 120日。 9.2.15髌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60 ~90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6胫腓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90日;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 ~90日,护理30 ~90日;开放性骨折:误工15 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 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7踝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 60日;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30 ~60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18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8 / 11 9.2.19跟、距骨骨折:误工14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90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 ~180日,营养60 - 90日,护理60 ~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60〜9 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 ~90日;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 ~90日,护理60 ~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9.2.20跖趾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60日。 9.3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 1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 - 60日,护理30 ~60日。 9.3.2髓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 ~90日;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30 ~60日,护理60 ~90日。 9.3.3其他关节脱位 9.3.3. 1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2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3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4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5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 ~6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6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 ~6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7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90日; 9.3.3.8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3.3.9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 ~90日; 9.3.3.10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 ~60日,营养30日,护理30 ~90日; 9.3.3.11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 ~90日; 9.3.3.12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 ~90日。 9.4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 ~60日,护理60 ~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 ~60日,护理60 ~90日;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误工30 ~90日,营养30日,护理30 ~60日。 9.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6周围神经损伤 9.6.1臂丛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2尺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3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4正中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5胫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6腓总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8坐骨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9股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10腋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6.11肌皮神经损伤:误工180〜365日,营养30 ~60日,护理30〜150日。 9.7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9.7.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30 ~45日,营养30日〜45日,护理7〜60日。 9 / 1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10. 其它损伤 10.1烧烫伤 10.1.1轻度:误工30〜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0.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 ~60日。 10.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0.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10.2冻伤 局部冻伤 I度 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II度 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I度 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 ~90日。 IV度 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 ~90日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0.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 %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0.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 附录 11.1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11.2本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 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111度烧烫伤面积< 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111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111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111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III度烧烫伤。 10 / 11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111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111度烧烫伤面积5〜14%。 A. 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111度烧烫伤面积〉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 1本标准所指三期”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原则,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需因人、因伤情、因恢复治疗的具体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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