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门诊处方制度
一、严格门诊处方制度,做到处方内容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剂量准确无误。
二、要用钢笔或圆珠笔(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三、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左上角盖有“急”字章或专用急诊处方。
四、处方项目应填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年、月、日、单位或住址等。
五、处方一律用横书形式,中医处方要有简要医案,麻醉品处方要用红字专用处方。
六、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七、药名、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一律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书写,要写药品全名,某些药品名有通用商品名者可用商品名,药名简化及缩写应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全国统编医药书籍为准。
八、处方剂量一般以3日量为宜,7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九、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物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
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即麻醉药品每张处方,〖JP2〗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十、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门诊处方一般保存一年。
十二、要严格防止滥用药物,提倡合理用药。
十三、药房配药发药后,配方人、检查发药人都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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