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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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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细则 1.0总则 为了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减少员工的违章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1.1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岗位工、外来务工人员(指无法人资质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实施. 1.2本细则中的员工特指管理人员、岗位工和外包工,不含外来务工人员。 1.3本细则涵盖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员工违章行为的界定及划分、安全事故的界定及划分、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员工违章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其它说明等内容。 2.0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岗、到人,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安监部为安全管理部门,其它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均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3.0违章行为的界定及划分 3.1违章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违章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分为轻微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 3.1.1轻微违章行为是指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害,但存在事故隐患的行为,除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以外的安全违章行为. 3.1.2 一般违章行为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害的违章行为,具体见附件一般违章行为。 3.1.3严重违章行为是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害的违章行为,具体见附件严重违章行为. 4.0安全事故的界定及划分 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可分为非违章安全事故(通常称意外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两种. 4.1非违章安全事故通常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先无 法防止,没有违反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属非违章安全事故,也属于非责任事故。 4.2违章安全事故通常是指违反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或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是主观努力事前可以防止其发生,而未防止的安全事故,属于责任安全事故。 4.2.1违章安全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伤安全事故、轻伤安全事故、重伤安全事故、死亡和重大伤亡安全事故五大类. 4.2.1.1轻微伤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受伤后停工或治疗不超过1个工作日,治愈后能够恢复原来工作的安全事故。 。2轻伤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受伤后停工或治疗超过1个工作日,治愈后能够恢复原来工作的安全事故。 重伤安全事故 凡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重伤安全事故: a.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b.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c.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的。 d. 眼部受伤较严重,可能失明的。 e. 手部伤害: ①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②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③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f. 脚部伤害: ① 脚趾轧断三节以上; ②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肌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g.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h. 经医疗机构诊断成为残废的. i.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疗机构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特点,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劳资及工会作个 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死亡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安全事故时造成1人死亡(或受伤后30天内死亡)的安全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凡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重大伤亡事故: a。发生安全事故时造成死亡(当时死亡或事后死亡)1人以上; b。一次事故重伤2人以上; c. 一次事故重伤1人,轻伤2人以上; d. 一次事故轻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伤亡事故。 5.0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 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不管是违章安全事故还是非违章安全事故都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报告,不允许出现隐瞒事故不报的现象。 5.1轻微伤安全事故 发生轻微伤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在场人应立即向班长(当班负责人)报告,班长于2小时内向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管理员和安监部专职安全员报告,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车间于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交安监部专职安全员。 5.2轻伤安全事故 发生轻伤事故时当事人或在场人应立即向班长(或当班负责人)报告,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班长(或当班负责人)于半小时内向车间主任和专职安全员报告,车间主任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部报告,安监部于半小内向分管副总裁。车间于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交安监部专职安全员。 5.3重伤以上(重伤、死亡、重大伤亡)安全事故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在场人应立即(10分钟内)向班长(当班负责人)报告,班长(当班负责人)于10分钟内向车间主任、车间专职安全员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领导),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车间主任、车间专职安全员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或直接报告分管副总裁),公司安监部、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向上级安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起动事故应急预案. 6.0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发生轻微伤安全事故和 轻伤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于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若是发生重伤以上(重伤、死亡、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于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分析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分析报告及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7.0员工违章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7.1员工有违章行为时但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理 7.1.1属于轻微违章行为的,每次给予责任人扣款50元处理; 7.1.2属于一般违章行为的,每次给予责任人扣款1元处理; 在场员工负连带责任,每人每次扣款5元; 7.1.3属于严重违章行为的,每次给予责任人扣款150元处理;同组员工负连带责任,每人每次扣款10元; 备注:本细则在场员工是指当班员工同在一作业(工作)平面,且距离在20米范围内能相互顾及的同班组岗位员工。(在这个范围内员工可以相互提醒顾及.) 7.2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 7.2.1发生安全事故后,根据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按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否违章划分责任,原则上按照下表对相关责任人处理。 单位:元/次 轻微伤安全事故 轻伤安全事故 重伤安全事故 死亡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安全事故 1 责任人 1 3 5 讨论 讨论 2 同组人员 30 50 1 2 2 3 所属班长 60 1 2 4 6 4 车间安全 生产管理员 30 1 250 5 8 5 所属机构分管中层副职 30 1 250 5 8 6 所属机构其他中层副职 20 60 150 3 5 7 所属部门机构正职 1 250 6 8 8 安监部安 全主管领导 2 6 8 9 安监部专职安全员 150 5 5 14 集团公司 分管副总裁 5 由集团公司讨论决定 由集团公司讨论决定 备注 1、“同组人员”的界定:凡同在一作业平面内工作(作业),在视线范围内、且能互相顾及的人员(一般为20米范围内),称为同组人员。 2、凡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受处罚人员都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学习教育”,包括“非违章轻微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和在场人员。 3、“死亡安全事故”、“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死亡者,不在处罚范围内,其责任人的处罚由安委会讨论决定。 4、受处罚人员,如有“双重职务”的,以最高金额扣款,不重复计扣。 7.2.2累计发生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数的按下表进行追加处罚: 轻伤安全事故 1 所属班长 〉2次/月 降工资一级三个月 3 所属机构中层副职 >3次/月 降工资一级三个月 4 所属机构中层正职 >3次/月 降工资一级三个月 5 车间专职安全员 〉3次/月 每超一起加扣80元 6 安监部专职安全员 〉3次/月 每超一起加扣80元 7 安监部安全主管领导 >3次/月 每超一起加扣1元 8.0其它说明 8.1新员工(含普通岗位及外包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必须有记录为证),哪一级没有认真做好安全教育的,扣所属机构主管及安全员各30元/人。次。 8.2安监部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安监部认真检查,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好记录;公司专职安全员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巡检,并作好专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安全巡检的,扣款50元/次。对安全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所属单位必须限时整改,否则扣整改责任人1元/人。项. 8.3对于隐瞒事故不报告或不处理的,对责任人扣款1元/人。次;发生未遂工伤事故不报告或不处理的,对责任人扣款10〜50元/ 人.次。 8.4属于违章指挥造成员工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违章指挥者承担,具体处罚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讨论确定。 8.5未按时完成安监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没有书面说明未完成原因),每项扣机构主管1元。 8.6凡年内发生轻伤及其以上安全事故和本细则相关条款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参与各级先进评比。 9.0附则 9.1本细则由安监部办负责解释。 9.2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般违章行为 以下行为属一般违章行为: 1. 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上班光膀子的、穿拖鞋上班的、穿高跟鞋及穿裙子(指生产车间)上班的。 2. 对身边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盲目听从违章违规指挥的。 3. 不安装好安全防护装置就开机的。 4. 坐、登踩、依靠防护栏杆和安全防护罩的。 5. 设备在运转中乱触摸转动部分的(生产、检查必须触摸的除外)。 6. 从运转设备下面穿过、跨越及登踩运转设备的. 7. 在设备内部检修操作时,带与检修无关的东西进入设备内部的,工作完毕不清理现场的。 8. 非电工人员乱拆修电气设备的。 9. 经过道路、通道的临时电线没架空或套管使用的,临时线使用完毕后没及时拆除的. 10. 湿手开关电闸及操作按钮的,在开关柜附近1米内存放物品的。 11.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离开现场没切断电源的。 12. 在埋有电缆附近挖土动工,事先没有与电气技术人员联系的。 13. 突然停电时没检查浆、水管等闸门是否关好的。 14. 电扇、排风扇等在运行过程中移动、触摸的。 15. 使用吊车前没试验开关按钮是否灵敏可靠的,没检查钢丝绳是否绞乱的,没检查挂钩是否牢固 的,吊物时没系好的,吊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过长的。 16. 使用三角架吊物时,没找好三角角度的,三个支点没有防滑措施的,吊物时偏拉偏吊的. 17. 使用手动葫芦前没详细检查的(如检查是否有打滑等现象等). 18. 使用梯子没有防滑措施的,或没有专人扶梯的。 19. 使用砂轮没戴好防护眼镜的。 20. 使用氧气乙炔时其摆放间距小于5米的. 21. 厂区内车辆行驶速度超过15公里/小时的. 22. 消防灭火器材没能保持在适用状态的,未经许可乱拿走消防设施的(如消防水管、灭火器). 严重违章行为 以下行为属严重违章行为: 1. 酒后上班的。 2. 带小孩进入生产区的。 3. 发生重大事故不保护现场的. 4. 乱开动和使用非本岗位机器设备的. 5. 检修机器时没切断电源带电检修的,检修机器拉掉电闸或拔掉保险时没挂上“禁止合闸”牌的。 6. 将照明线和动力线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的。 7. 超载使用传送带和卷扬机的,使用传送带和卷扬机乘人的,卷扬机卸物时必须上人没挂好保险勾的,停止使用时没及时拉掉电闸的. 8. 2米以上没有固定操作平台高空作业没扎好安全带的,没佩戴好安全帽的,重叠作业没做好防物件下落伤人措施的,下边的人没戴好安全帽的. 9. 在生产区吸烟的。 10. 下槽、罐内检查或清理时没有审批手续的,没有用生物做试验或没有做好通风工作的,没有人在旁监护的。作业人员没戴好防护罩或作好其他防毒工作的。 11. 没切断电源下水移动或处理潜水泵的,站在潜水泵附近水域的。 12. 在起吊的重物下走动或工作的,吊物不平衡起吊的,超重起吊的,没有检查系物绳索、没系牢固就起吊的。 13. 在油库、仓库、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明火时,没事先申请动火的,没事先通知安全员或消防人员的。没搞好防火措施(沙堆、灭火器械)的。 14. 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用水泼或使用泡漠沫灭火器的,没立即切断电源的。 15. 站在砂轮正面使用砂轮机的,戴手套使用砂轮机的。 16. 戴手套使用钻床的,钻头未停时用手摸钻头或钻件的。 17. 没有按《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就进行停送电操作的。 18. 用叉车搭人的,在铲车驾驶室外搭人的。 19. 阻碍消防通道的,在刷油漆上方动火或电焊的。 20. 使用钻床、车床不夹紧工件的。 21. 任意拆除安全警示牌的。 22. 焊机焊线有裸露的,乱用设备或管道做地线的。 23. 未按规定时间定期检查液氯管道的泄漏情况或检查未作记录的。 24. 未定期检查防毒器材或检查后未作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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