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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以学院(部、中心)管理为主。由学院(部、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实验教学单位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整体水平,确保学生实践能力稳步提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承担以下职责:
1. 审核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计划并督促执行;核查各教学单位年度实验教学安排及开设条件;
2. 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实验教学规范管理工作;
3. 组织抽查各教学单位编制的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实践教学信息收集、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协助质量监控办公室检查各教学部门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4. 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 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实验教学经验。
第五条学院(部、中心)职责:
1.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和修订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制定本单位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发展规划和开课计划,审定实验项目的个数、内容、学时数,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2. 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的研究,进行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实验开出率和实验教学质量,对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进行训练和评估;
3. 组织进行各课程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科学严谨的作风,严格实验考核,要深入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开发新
的实验技术,并运用到教学中来。
第七条实验室的职责:
1.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教学文件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 实验室应根据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项目卡片。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并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3. 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出实验课表和实验课教学计划表,经学院(部、中心)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4. 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计划进行实验教学,要精心组织好实验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实验前要调修好所有的仪器设备)。
5. 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好首次任实验课的教师进行试讲,并经常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6.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为学生科技创新提供园地。
第三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八条实验教学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保证各门必修课应开出的实验教学时数和实验项目的个数,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大纲规定的实验个数和时数。因教学基本条件等原因而未能开出的,应制定实验开出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开出,以达到大纲要求。
第九条各实验教学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确保按大纲规定开设的实验开出率;
2. 有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探索性实验项目与实施方案;
3. 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4.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
5. 有严格的实验考核制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6. 对新教师、新开实验课的教师有试讲和试做制度及预做实验记录;
7. 实验教学文件规范齐全;
8. 实验教学设备仪器和器材齐备。
第十条实验教学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课程安排、专业和年级及学生实验分组情况;
2. 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实验项目、学时数、考核和要求等;
3.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必备的辅助教学材料等;
4. 规范的实验报告要求。
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实验报告情况、实验态度和纪律及期末考试(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依据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的学时比例或大纲要求评定实验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单独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凡没有完成平时实验学习任务的,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期末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未取得实验课程学分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学习。
第十九条经补做仍未完成实验任务或未提交实验报告的,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进行该课程(模块)实验部分重修。
经重修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模块)的成绩。
第二十条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和记分,每学期期末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实验课教学管理办法》即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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