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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序号重点条款法规要求执行情况是否符合1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公司严格遵守本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了从主要负责人至从业人员、从安委会至各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符合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符合3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4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法要求已写进公司安全责任制。符合5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符合6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均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符合7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公司建立了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均须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须接受再教育。符合8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符合9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10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实施。符合11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公司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符合12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13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本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有相关要求。符合14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公司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符合15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公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都有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已备案。符合17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符合18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19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公司的安全检查依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符合20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公司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设有专门经费不符合21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公司职工缴纳保险费。符合22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了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符合23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公司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建议。符合24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职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没有因职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25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没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26
第四十一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符合27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28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公司职工在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符合29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公司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符合30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公司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从不拒绝、阻挠。符合评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序号重点条款法规要求执行情况是否符合1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公司严格维护安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符合2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司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宣传教育符合3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有健全的消防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种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和检验。每年进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符合4
第四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按照要求报警,没有阻拦符合评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序号重点条款法规要求执行情况是否符合1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企业为职工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加大投资,改善劳动环境符合2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符合3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符合4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了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组织职工体检符合5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为员工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符合6
第二十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公告于职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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