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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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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一人出资设立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 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形式如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时间:前缴足 (四)股东出资形式: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其中以货币出 资额为 万元,以实物出资 万元。) 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已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 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酬劳事宜;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宜;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成员为1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订立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订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订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订立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宜,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及其酬劳事宜; (九)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订立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承担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成员1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开展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形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间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该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请求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取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登记事宜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章、盖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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