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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设计,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期,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7〕111号)和《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9〕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五条变更设计应当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尽量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不予计量,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相关单位承担由于变更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成立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归工程管理部管理,计划财务部等其它相关部门参与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依据部有关规定,变更设计分为以下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万元(含)以上的。
(二)I类变更设计以外的其他变更为II类变更设计。
工程的ii类变更设计视具体情况分三类:
1. i a类指技术复杂,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万元(含)至3万元;
2. nb类指技术相对复杂,一次变更增减投资在50(含)〜2万元之间;
3. nc类指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不降低技术条件、施工条件和
效能,一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以下。
第八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九条变更设计必须按照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十条变更设计原因分为以下5种。
(一)完善设计的变更,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 2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三)标准的变更,为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四)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五)其他变更为上述原因之外的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I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组织初审,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审批,同时抄报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
(二)n a类变更由公司负责审批;
(三)n b类变更由公司各指挥部负责审批;
(四)n c类变更在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减少工程量情况下,由总监理工
程师审批,报公司指挥部核备。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整个过程分建议书审查、组织会勘、变更设计审查与批复三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议书审查。
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建议方案、技术与经济比较估算资料。经提议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发,提交监理单位审查,总监签署意见后,送指挥部审查,由指挥部负责分发建议书至各会勘单位。其中I类变更指挥部审查后报公司工程部。《变更设计建议书》一式4〜6份,公司(I类)、指挥部、咨询(I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五条组织现场调查研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I类变更设计由公司组织现场会勘,公司有关部门、指挥部、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II 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工程部组织、II b类变更设计由各指挥部组织会勘,公司、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II c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会勘,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通过现场调查研究,分析和确认现场变更原因,讨论变更的必要性,与会各方务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变更初步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比重,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格式见附件2,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纳入)。《变更设计会勘纪要》一式4〜6份,公司(I类)、指挥部、咨询(I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审查与批复。
(一)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开展变更设计,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格式见附件3),按变更类别送相应单位审查;
设计单位完成I类变更设计文件后,报公司送咨询单位,由咨询对变更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在《变更设计送审单》上签署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变更设计文件。
I类变更设计文件(15份)应同时送公司(8份)、各指挥部(3份)、咨询(2份)、监理单位(2份)。
II类变更设计文件(5份)应同时送指挥部(3份)、监理单位(2份)。
(二)1类变更设计文件由主管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II a类变更设计文件由处总工程师签发;II b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院项目总体审签;II c类变更设计文件可由设计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或委托现场配合组审签;
(三)变更设计的审查和批复;
各单位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应进行认真审核。指挥部、监理应进行变更方案和数量的现场核对;咨询(监理)进行变更设计方案(含工程量)的审核和优化,公司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变更范围、编制原则、费用处理等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并提交公司、指挥部总工签署书面意见。
I类变更设计。
按公司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相关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对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公司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铁道部。经审查批准后,公司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后,公司发各指挥部组织施工。
I类变更设计。
Ia类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或委托指挥部总工程师主持、Ib类由指挥部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指挥部相关人员、监理、设计进行审查,Ia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签发、Ib类由指挥部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设计单位出变更施工图,监理单位审查变更(监理单位有意见时应立即以《施工图审核意见通知书》反馈设计单位)后,由指挥部发各单位执行°IIc类由监理单位审查(含工程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3. I类变更设计《变更设计通知单》应同时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备案。《变更设计通知单》一式6〜7份,分发公司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指挥部、设计院、咨询(I类)、监理、施工单位。
(四)重大复杂的I类变更设计。
重大复杂的I类变更设计包括:大面积拆迁、电力(高压)迁改、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路方案变化,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经公司组织研究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I类变更设计的。
其审查程序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按十五条(一)办理后,公司组织审查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要求。
第二阶段:按公司组织审查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变更设计送审单》后,按照十五条变更设计审查与批复要求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影响后序和相关专业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通报各专业。设计各专业应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设计应承担由此而增加或变更项目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同时按变更类别向审批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
第十九条I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并抄送相关单位,不做变更处理。
第四章变更设计时限
第二十一条I类变更设计。
(一)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监理单位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指挥部,指挥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公司;
(二)公司接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4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会勘,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三)设计单位在《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文件交咨询或监理,咨询或监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设计院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分送公司、指挥部、咨询、监理,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会,并于审查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铁道部;
(四)审查会确定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在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修改后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II类变更设计。
(一)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监理单位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指挥部,指挥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11 a类由公司工程部、II b类由指挥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会勘,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II c类由监理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现场会勘,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三)设计单位在《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文件交监理,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设计院上报《变更设计送审单》;
(四)指挥部在3个工作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五)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设计修改,并提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和其它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设计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
第五章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变更设计数量。
变更设计数量应为变更后工程数量与施工图工程数量进行对比后增减数量。在审批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时,必须核定工程数量,批准后的工程数量作为编制变更设计工程概(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变更设计费用。
(一)I类变更设计按合同及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和有关规定按单项编制概算;
(二)11类变更设计费用增减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在合理范围参照类似子目商讨确定;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另行编制单项概算(设计负责)、预算(施工单位负责)分析单价。
(三)变更设计引起后序相关专业的修改,在计算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时应全额纳入一次计列。
(四)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的计算,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定额、单价标准、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变更设计预算文件的组成。
(一)封面及工程预算审批表;
(二)费用计算表;
(三)分析单价。
第二十七条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1类变更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公司工程部、计财部审核、公司领导审定后报铁道部审批,并每年将I类变更设计审批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11类变更设计概(预)算。
变更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查、指挥部审批,报计财部核备。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3: 48号),各方承担相应费用。
I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变更设计的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公司、监理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按原设计施工,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指挥部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纵断面、地质图、设计图和说明,标高尺寸注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作作废的变更设计。
第三十四条 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必须明确变更设计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责
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商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I类变更设计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II类变更由公司或各指挥部及监理确定。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铁道部及沪昆公司的相关文件、规范组织变更设计,领导变更设计工作。
2、审定上报各类变更设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变更设计职责
1、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变更设计建议书,配合业主组织现场调查,需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由工程部和计合部一同完成变更设计建议书;
3、负责各类批复的变更设计存档;
4、负责建立本标段的变更设计台帐;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变更设计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分部变更设计职责
各分部变更设计归管理工作为工程部,其职责是:
1、执行铁道部、沪昆公司的有关变更设计管理规定;
2、针对具体工点的设计变更由相应分部完成设计变更建议书,批复后报项目经理部存档;
3、针对标段内共性问题的变更设计各分部配合项目经理部一同完成;
4、负责建立分部内的变更设计台帐;
5、完成领导交办的变更设计其它工作。
第八章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第三十八条变更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说明(含必要的图纸)、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数量等(含电子文档)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I类变更需有变更前后单项概算、甲供材料对照表和变更前后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九条变更设计建议书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
第四十条 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第四十一条《变更设计通知单》编号格式“南公司长昆段CKTJ-2标①变〔②〕③号”,其中表示施工标段;①表示工程专业简称;②表示年度;③表示顺序号。
第四十二条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及时填写《变更设计工程量汇总表》,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工程部核备。
第四十三条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文件归档,同时建立变更设计电子档案。归档变更设计文件、资料包括:
(一)变更设计建议书;
(二)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三)变更设计送审单;
(四)变更设计图纸;
(五)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
(六)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照表;
(七)变更设计概(预)算书;
(八)1类变更含铁道部审核批准文件、概算、修整概算及报批文件;
(九)变更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十)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工程管理部归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变更设计建议书
2. 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 变更设计送审单
4.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
5. 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6. 变更设计概(预)算书
7. 变更设计通知单
8. 变更设计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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