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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人转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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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制度 1、门诊医生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门诊日志标注,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2、门诊医生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患者一联,其余两联交防保站进行登记报告,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确诊,各医疗机构门诊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 3、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转到县医院传染科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病人出院后,传染科要将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县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 4、医务科或防保站专兼职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并及时与结防所沟通,每月一次到县结防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5、需要追踪的病人要及时填写结核病人追踪登记本和追访三联单,结防所及时反馈患者到位情况。 6、要求报告率达1%、转诊率1%以上,转诊追踪总体到位率达85%以上。 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免费政策 1、对初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2、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3、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4、对治疗结束的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拍片检查。 5、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政府免费抗结核药物。 结核病患者须知 1、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得了结核病只要坚持正规治疗是可以治好的。如果不坚持服药容易形成难治性耐药结核病. 2、在治疗期间的第2、5、6或8月进行查痰。 3、确诊的结核病人可以得到国家免费发放的治疗板式药品,患者要保证规律服药,不可间断。 3、治疗过程中,尽量不要离开居住地。如必须离开,提前通知负责您治疗的医生,以便帮助您联系继续治疗事宜。 4结核病患者不要对着别人咳嗽、打喷嚏,出入公共场所要戴罩。 督导管理人员的职责 1. 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 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 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 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结防所。 5. 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 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交至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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