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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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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院事业的发展,对外开展招生、教学、交往联络等对交通工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鼓励教职工私家车辆提供给学院使用。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因学院临时或长期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后,教职工自愿将自行购置的车辆用于学院公务活动。 第三条 私车公用采用“自愿申请,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四条私车公用由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与调度由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 第二章私车车辆和驾驶员要求 第五条教职工私车公用所提供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 第六条教职工私车公用所提供车辆必须定期参加年检,安全性能良好,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第七条 私车公用驾驶员应为本车辆车主本人,且驾龄需满3年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拥有私人汽车且汽车保险齐备、且在交警部门未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的教职工,方可申请私人汽车部分用于学院公务业务。 第九条教职工首次私车公用时应向学院私车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备,填写《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备案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教职工私车公用原则上需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列明去向、申请人、车牌号、随行人员、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人身保险情况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私车公用管理部门审核,私车公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私车公用。 第十一条公务活动结束后,私车公用教职工填写《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私车公用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私车公用费用 第十二条学院对专职教职工私车公用进行合理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包含油费、司机个人劳务补贴、路桥费和停车费,在财务报销时,需提供《学院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学院不负责其它费用的支出。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为便于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学院确定部分公务发生常用地点,常用地点各类用车费用标准为固定费用,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其余公务地点公车私用补贴标准以附件2标准计算。 第五章私车公用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车辆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因交通违规处罚由个人负责,罚款由个人承担,学院不承担因违章处罚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教职工使用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由教职工自己处理。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车主应做应急处理,迅速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学院校园管理部报告,校园管理部可派员协助处理。因本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校园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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