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按摩服务场所管理意见.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93334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7.77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按摩服务场所管理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按摩服务场所管理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按摩服务场所管理意见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范围及其经营、从业人员 (一)按摩服务场所指各类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场所。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销《治安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按摩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责任人,自吊销证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经营按摩服务场所。 (三)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是指管理人员、按摩人员、保安人员和其它服务人员。 二、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依照条件,严格审批,齐抓共管。 (二)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力度,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消除治安隐患。要定期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备、报警系统,检查从业人员证明和保安员雇请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劳动部门负责按摩服务场所劳动用工、劳动年审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做好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该行业实行劳动监察。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场地、设施、用品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监督、检测。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 (六)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开业审批程序 (一)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需要登记注册的蟹摩服务场所的名称。 (二)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 (三)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四)持《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凭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申领用工许可证,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申办证照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有关证照;但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按摩服务场所的需从严控制。 四、申领有关证照的条件 (一)申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筑场地报建施工及峻工验收资料,经检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领《治安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 经营人员必须提供由经营场所辖区或其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其中外地从业人员还应办理暂住证。 3. 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发的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出入和安全门必须与场所的容量相适应并设置明显标志。 4. 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 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6. 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户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 7. 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 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 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 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 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 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 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 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 )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 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悬挂遮盖物. 7. 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 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 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 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 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 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 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 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 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 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5.外来务工人员须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否则不能招用. 6. 严禁超范围经营.对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实价,严禁从业人员向顾客索取其他费用。 7. 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 8. 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岗位、职务标志。 9. 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 10. 严禁利用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嫖娟活动。 11. 服从和接受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保健按摩服务时间须与该医疗机构开诊时间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场所,不得承包给个人或从事非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属下的服务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开设商业经营性的桑拿按摩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须纳入本《意见》所指的按摩服务场所进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育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遵照《*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执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见》有关规定。 (四)按摩服务场所改变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终止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并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缴交《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处罚 (一)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嫖娟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意见》之规定,被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应相应吊销证照。对拒绝,阻碍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有关证照. (八)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开业、尚未办理有关证照的按摩服务插所,应在*年6月底前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经检查合格后办齐有关证照。逾期不办或未办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九)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事.凡违反开业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擅自颁发证照的,或滥用职权侵犯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放任、包庇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