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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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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赔偿界限 第一条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擅自将仪器设备携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归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意外停电停水和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损坏及损失。 第二章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在院部与实管处共同调查 核实后办理赔偿事宜,赔偿金额按下表核定。 类别 损坏 丢失 备注 ①设备使用3年以内的,机 械产品按原值的80%赔偿,电子 根据仪 产品按原值的60%赔偿; 器设备新旧 低值 ①人为 ②设备使用4-5年的,机械 程度、损失原 耐用 损坏的,全额 产品按原值的50%赔偿,电子产 因、责任大小 品 赔偿仪器设 品按原值的30%赔偿; 和认识态度, 备的维修费; ③设备使用5年以上的,机 对直接责任 ②非人 械产品按原值的20%赔偿,电子 人作赔偿处 为损坏的,赔 产品按原值的10%赔偿。 理决定时,赔 偿60%的仪器 偿比例可以 设备维修费。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折旧标 仪器 准折旧后的仪器设备现值的80% 有上下5%的 设备 赔偿。 浮动。 注:1、单台仪器设备使用期,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 间间隔;2、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采用实物赔偿方式的,所赔偿实物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全额赔偿。 第五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条 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仪器设备被盗,则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部)主管院长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实管处等)协同处理。必要时,将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实管处备案。 第八条由实管处和院(部)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实管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凭实管处出具的赔偿书面通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该款项作为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实管处依据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部处理意见等)及财务处出具的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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