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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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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减少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其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申请业务的初审工作;审计法规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初审工作;投资发展部负责担保的后期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是担保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章担保原则 第六条谨慎性原则。 (一)严格控制担保额度。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总计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单个项目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二)严格控制担保范围。集团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集 团公司投资的企业和项目。非集团公司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谨慎选择担保形式。集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优先采用一般保证方式,其次才考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其他担保方式。 第七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一)集团公司参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担保,应按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集团公司担保比例及担保方式。 (二)对于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被担保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以最大限度确保集团公司利益。 第八条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决策。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统一决策。 第三章对外担保程序 第九条向集团公司申请新增担保或续保申请的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如有对该申请单位负责的集团公司下属部门或子公司的,则首先由该部门、子公司就此担保事项提出明确书面意见,然后一并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十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申请担保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研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初审意见按程序先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定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可直接退回上报单位。对于要求改变担保方式或其他条件的,由投资发展部通报申请担保单位,并重新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提供担保的,由申请担保单位向集团公司审计法规部报送《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合同》中要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或协议转让债权的,必须事先征得集团公司书面同意或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审计法规部的合同审核意见与贷款机构协商,对《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完毕或不需要修改的,由投资发展部协助申请担保单位办理用章审批,签署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在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申请变更《担保合同》,但该变更导致集团公司担保责任增加的,以及需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债权转让书面意见的,视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手续。 第十八条在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申请变更《担保 合同》,但该变更不增加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除情况复杂的需另外进行专门报告研究外,其它情况下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直接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专门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按程序先后报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审计法规部出具法律意见,然后办理用章审批,签署有关变动文件。 第十九条第三方向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必须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以及第三方向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涉及抵押物的,抵押物需经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于国有资产的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的《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所涉及到的抵押物由申请担保单位会同抵押物持有人,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对需要报省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的,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项目单位负责具体报备报批事项。 第二十四条申请担保单位将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过程所形成的所有合同、协议、集团公司领导签字文件、有关单位 出具的正式报告等文件正本(原件)完整存入集团公司档案室,并将有关合同文本及集团决策会议决议复印一份交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四章申请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担保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担保类型、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简介及评价、偿债能力分析及预测、银行及有关单位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评价、第三方向集团公司反担保方案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 (一)最近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担保期限内的财务及经营预测; (二)非集团公司出资的被担保单位主要出资人或主管(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期限内赋予集团公司对其监督或行使 某项权利的承诺; (三)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信说明及证明材料、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资产的详细情况; (四)被担保的主债务合同的文本及与之相关的文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签署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方)《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具体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如抵押物出租等情况,需同时注明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担保费用 第二十八条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担保方或反担保方支付,集团公司不予承担。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律师咨询费等。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单独对外提供担保,除全资子公司外,原则上收取一次性担保费。担保费按以下公式确定: 担保费=担保额*担保年限*担保取费比例 担保取费比例一般依据集团公司所占股权比例、是否集团公司鼓励产业、是否提供反担保等因素确定,一般为 0.2%〜0.6%。 第三十条对于股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取费及取费比例按股东对等的原则办理。 第六章担保的后续监督 第三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担保责任尚未完全解除前,被担保单位应按季及时将其资金到位、运用、还款情况及季度财务报表(年末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送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单位每年年末向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提交向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所抵押或质押资产的价值分析报告,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日常跟踪中发现被担保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异常情况,要督促被担保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并提交担保风险预警报告,专题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每年2月底前,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对上年度末在保单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造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其负责的集团公司部门、子公司或投资发展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承办债务追偿工作。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全部解除担保责任的,除超过诉讼时效自动解除外,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提供担 保责任全部解除的证明材料;超过诉讼时效自动解除担保责任的,应提供审计法规部或律师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因反担保在集团公司质押的权利凭证,统一交由集团公司档案室进行保管,待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确认后归还质押人。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商议后共同行使。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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