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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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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细则(暂行) 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50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2〕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履职行为的管理,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履职回避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强化监督、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 第三条本细则员工范围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__中心支公司所有员工履职回避管理。 第二章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__中支责任人为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主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布署;指定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审定员工履职回避相关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__中支综合室为员工履职回避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负责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和开展摸排清理工作;负责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或指派人员对未严格执行履职回避要求、未按规定报告亲属信息、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责任人及各分支机构责任人是本机构员工履职回避管理的主责任人,负责辖内员工履职回避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履职回避管理作为本机构稳健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履职回避范围 第九条履职回避应突出重点,对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进行履职回避。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员工从事业务活动时的业务回避。 第十条关键人员是指对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关键人员包括: 1、__中心支公司责任人; 2、根据工作岗位重要程度确定的其他关键人员。 第十一条除“关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第十二条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十三条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四章任职回避 第十四条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主要指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__中心支公司为同一单位)。 关键人员与亲属不得同时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员工岗位和职责应避免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回避。各级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应严格审核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轮岗。 (一)轮岗期限: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列入轮岗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二)轮岗方式:__中支B类职级员工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轮岗。C类及以下职级员工原则上在同一单位进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中支公司本部与各营服间进行轮岗。 (三)员工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四)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五章业务回避 第十八条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重点业务包括: (一)招投标、涉及资金审批类、投资类; (二)涉及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承保、给付类保全类业务等); (三)监管或公司认为的其他应当业务回避的。 第六章回避程序 第二十条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 (三)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原则上由职务、职级较低、司龄较短的一方进行回避。职务或职级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任职回避调整。在任职回避调整到位前,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业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二)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可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充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豁免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二)__中支B类(含)职级以上员工由总公司党部党组织或总部领导批准; (三)其他职级员工由分公司党委或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四)豁免人员相关信息按季度报送至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支综合室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执行本规定关于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各部门、各单位员工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将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限期进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个人或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各机构、部门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__中支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目前公司总部的履职回避制度正在拟稿审批中,监管部门或总公司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__中支综合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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