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XX年XX县粮食生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字〔20XX〕9号),助推我县打好现代农业攻坚战,抓好粮食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拉动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切实服务我县粮食生产工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实施农机购置补贴。
二、实施范围
县粮食生产推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
三、补贴机具品目、补贴标准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品目
微耕机、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含植保无人机)、稻谷烘干机等用于粮食生产且纳入了补贴范围的相关机械设备。(详见附件5、6、7)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对我县补贴对象购置补贴品目内的农业机械设备,在农机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商家出具的正式票据售价款县财政再给予20%的购机补贴。单台机具累计财政补贴总额(含项目资金、农机补贴、省农业项目补贴、县农机补贴等)最高不超过机具售价的80%。超过80%时,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减县补贴额至不超过机具售价的80%。
每个乡(镇)可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购置一台补贴范围内稻谷烘干机,在补贴的基础上,根据乡(镇)出具的《XX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购置证明(详见附件4)和商家出具的正式票据售价款,由县财政再给予50%的购机补贴。和省、市等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在本年度内,个人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超过上述规定
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购机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 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 整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图像打印(复印)件;
6・人机合影图像打印件;
7.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的不需提供)拓印膜2套。
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整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等参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执行。凡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三)审核验机
县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登记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的信息,制作出具《XX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票据上加盖“已受理”°《XX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签字盖章并各留存一份。县农机主管部门须将每一位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人机合影以购机者的名称命名后实行电子存档。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农机购置补贴重要资料进行妥善保存,特别是县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备查。
县农机主管部门受理购机者申请,审查通过后,按日公布补贴资金申请进度情况;在受理XX粮食生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须对申请补贴机具开展实地核验工作,并留存核验凭证材料;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相关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发放补贴
购机者申请审查通过后,县农机主管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详见附件2和附件3)。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合格后,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县农机购置补贴”。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票据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主管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主管部门存档。
六、强化监督检查
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强化信息公开
各乡(镇)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在年度县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2)和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网站或农业农村局网站(页)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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