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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用过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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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用过纠纷 《劳动合同法》在2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该法对现行的 《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这些变 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也将给公司 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为此,我公司特以《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 基础,参考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 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一、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了解应聘者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 法》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知,用 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并不是全然不受 限制,该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缔结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 息。言外之意,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应聘者有 权拒绝回答或沉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年龄、 学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 既然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那么就应该好好的利用该权 利,对应聘者入职审查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了解的的基本信息,用 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决定 着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所以应当严格审查。 (2) 是否有潜在的疾病、残疾等。建议用工之前进行体检。 (3) 是否达到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即是童工,将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须承当连带责任。 (5) 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协议。用人 单位在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 工时,应对其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在身进行严格审查,最好让该类员 工在入司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 承诺,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2、劳动者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对哪些问题有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 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即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等信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劳动者,并将其写入劳动合 同,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至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 他情况”,由于法律规定,只有要求了解时,才给予告知。 3、关于招聘录用条件隐藏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 明理由。” 用人单位若想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 明理由。所以,在招聘时,务必把自己的聘用条件明确的标示出来, 并作为合同的附件留档备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企业存在的误区及法律风险 1、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招聘和录用督训、组训等人员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新法颁布后,这种 行为存在以下风险: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成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过后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是:“遥遥 无期”,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个 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 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 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 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增 加成本和招致执法部门的严惩。 3、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错失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禁止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 如若违反本条,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正如《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那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 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 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 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过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 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三)、劳动合同条款设计须知 1、哪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新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较《劳动法》有所改动。新 法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纪律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从必备 条款改为约定条款。因此,公司应当注意新法的变化。 2、签订长约还是短约,应综合考量。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 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对于《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 的规定,使企业不再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根据新 法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建议如下: (1)综合考量员工的年龄、性别、身体以及技能因素,合理安 排劳动合同的期限; (2)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 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辅,根据不同的需要,综合运用三种 合同; (3)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者技能需求的差异,选择不同的劳动 合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 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3、切莫让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留给己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 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 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 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若因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而诉诸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些机关 单位会倾向于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败 诉。 (四)劳动合同无效 1、哪些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予以固定下来,是否无效并由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2、劳动合同无效可能引发的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 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能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无效,若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 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 定。 (3)劳动合同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企业需要赔偿损失。《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 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无效,对企业来说,是弊多利少,企业尽量避免 无效劳动合同。 二、如何避免或远离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是非纠纷 (一)工资支付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劳动合同法》严禁欠劳动者工资薪水。《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 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新法为了制约企业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特地为员工讨薪规 定了员工讨薪的支付令制度。 对此,其实只要企业提出异议,支付令也无法发挥作用。但是欠 薪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 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 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 由此可见,企业欠薪成本较之新法颁布之前,已经是大幅增加, 因此,企业尽量避免欠薪情况发生。 2、加班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 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第36 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 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加班费。安排员工加班若不支付员工加班费,劳动部门有权责令限 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企业则需要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现实中,常 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职、调岗、调薪。主要有一下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 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职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 协商,若达不成一致,企业如果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 要证明其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对此,企业通常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制定职务规范或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职位职责及能 力要求;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员工的职位、 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3、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何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对员工的 职位、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4、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薪金制度。 (三)如何制定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 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 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与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合法、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 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证据使用。 综上,企业规章制度生效条件有三:1、经过平等协商民主程序 制定;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企业规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则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因此,企业应当制定与完善规章制度,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行为 的后果,同时也能使得再发生劳动纠纷时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三、巧用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留住优秀员工。 (一)合理约定服务期,避免发生纠纷 1、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 定服务期。因此,只有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企业才可与其约定服务期。 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 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初字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 支付该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 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因此,企业最好不要为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培训,以避免损失。 2、服务期条款如何设计 (1)服务器的期限 对于服务期的长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好尽量避免 约定过长的服务期。服务期过长,若显失公平,即便有书面协议,也 很难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2)违约金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企业有时为了防止核心员工离开,从而约定了高额的违 约金,殊不知,在《劳动合同法》中属于违法。若服务器协议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则该条款无 效,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企业承担。 (二)竞业限制 1、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的前提是有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 条件有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并非企业所有的信息均为商业秘密,特别是要将员工自身 掌握的知识、技能与商业秘密区分开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约定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其权益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如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1)对那些员工可约定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 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企业并不能自由选择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仅限 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适当的使用竞业限制这项权利,企业的自身利益能得到保 护;切忌滥用此项权利,将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其权益也得不到 保护。 (2)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 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一般限于与 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切忌超越此范围约定竞业限制。 (4) 竞业限制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律规定企业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且按月支付,具体补偿多少,各地规章制度都有具体的规定,但要有 其合理性。第二、若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停止支付离职人员经济补 偿,则有可能承担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风险。 (5) 竞业限制需要约定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法定仅有的两种可以约定劳动 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四、如何使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避免纠纷或伤害 (一)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约。《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协商解约关键是哪方先提出来,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时,应当尽量让员工主动提出来。 2、企业单方解约的限制 (1) 企业辞退员工的三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 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企业按以上三种情况辞退员工,具体要 求有所不同: 过失性辞退: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情 形之一,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不受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无需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经 济补偿; 非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解除 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限制,而且,企业若因非 过失性辞退员工,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进 行经济性裁员,除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限制外,若有《劳动合同 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留用人员,企业应在裁员时必须优先 保留,而且,与非过失性辞退一样,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 (2) 过失性辞退,企业操作流程或应注意的问题 过失性辞退,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具体操作时,企 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员工被证 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十分重要,对此,企业应 当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其向员工公示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 规章制度要合法而且详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在证明员工违反 规章制度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重 大损害”,在劳动合同或规章猪肚中规定,员工应予以明确,尽量避 免笼统概括,从而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境地。 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且该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 响或企业对兼职提出异议,员工拒不改正,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建议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兼职 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企业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证明兼职行为是否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也无需提出异 议。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自己真实 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才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 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而至于员工被劳动教养,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企业也可据此与员 工解除劳动合同。 (3)非过失性辞退,企业操作流程或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企业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 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对于非过失性辞退,企业需提前30天通 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应支 付员工经济补偿。 企业在非过失性辞退员工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是非过失性辞 退条件的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非过失性辞退条件的规定如下: 员工患病或因非因工负伤时,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 两个条件: 一是医疗期满。对此,原劳动部《企业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各地对于医疗期有具体规定 的,则需要按照当地的标准计算医疗期。 二是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 的工作。何谓“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企业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均有详细规定,而各地一般也有地方性规定。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对此,企业负有举证责任,这就要求企 业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每个岗位、职位的工作任务。 二是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员工不能胜任 原工作,也不能在对其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企业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仅是企业方面变化,也包括员 工方面发生变化。 二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实践中,如果客观情 况发生变化,企业切记要先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若 无法协商一致,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是对非过失性辞退规定的一种对员工的保护,应当注 意。 (4)经济性裁员,企业操作流程或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作出了规定,企 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即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以上但占 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须遵循以下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向全体职工公布最终的裁减人员方案。 以上各个环节,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若程序违法,则企业裁员的 决定很难得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支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 与非过失性辞退一样,均受到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即对具 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6种情况的员工,企业不得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得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 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 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 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样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因而,企业对 此应当注意。 (5)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辞退员工,应当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 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除合同,企业要即时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 查。 因此,企业辞退员工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关于程序方面 的一些规定,以防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辞退决定无效的后果。 3、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 (1)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若仍在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 动合同。 (2)员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上述情形,因为,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 便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企业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 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较原来的法律,目前实施的法律将原来合同终止的约定改成了法 定。 (2)劳动合同需要逾期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 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因此,企业 应在员工进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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