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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86207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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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 1 定义 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中临界量,是指关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假设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其中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要求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 2 职责要求 2.1 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2.2 各厂部是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厂部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检查。 2.3 安全保卫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并公布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对厂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 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估 3.1 〔关键控制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依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1〕列示 3.2 〔关键控制活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厂部〔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保卫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每三年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3.3 〔关键控制活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厂部,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及时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档案〔见附件2〕应当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3.3.1 重大危险源辨识、计算、分级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辨识的依据; 2辨识单元范围; 3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4危险化学品每年存放时间、存放次数以及存放位置、使用状况等; 5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的说明; 6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3.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见附件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见附件4〕; 3.3.3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3.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3.3.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3.6 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3.3.7 事故应急预案及历年演练计划、记录和评估报告; 3.3.8 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3.3.9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3.3.10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状况; 3.3.11 其他文件、资料。           3.4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更新档案: 3.4.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3.4.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4.3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3.4.4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3.4.5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3.4.6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4 监控与检测 4.1 〔关键控制活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状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 4.1.1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2.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4.2.3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2.4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2.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关键控制活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管理:   4.3.1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级负责机制;   4.3.2单位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到责任点进行安全检查; 4.3.3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4.3.4在进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与安全设施检修理前,应对检修理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修理时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检修理行为。 4.4 〔关键控制活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制度中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的实施履行内部审批及验收程序。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岗位操作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请参见《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4.5 〔关键控制活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紧急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以下要求制定演练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4.5.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5.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作为三级预案,纳进岗位操作规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并及时修订完善。 4.6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证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监测报警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5 备案与检查 5.1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一个月内,安全保卫部应当将新的评估报告和第3.3条规定的档案内容,一并报送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 〔关键控制活动〕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将第3.3条规定的档案内容提交安全保卫部备案。 5.3 对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申请核销,并附上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5.4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纳进本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具体要求请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5.5 重大危险源日常监控检查。可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相结合,也可单独进行;各重大危险源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及跟踪验证状况要有记录。日常检查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5.6 重大危险源年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进公司危化品专项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所属厂部安全管控状况、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和验证确认状况、日常监控检查和记录以及档案维护状况等。 6 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21〕17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T29639-2021T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9002-200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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