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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煤矿专家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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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煤矿专家会诊制度 H煤矿专家会诊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专家会诊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我矿应聘请安全技术专家进行定期会诊,所聘请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资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煤矿采煤、通风安全、机电、地测防治水... 第一条 专家会诊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我矿应聘请安全技术专家进行定期会诊,所聘请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煤矿采煤、通风安全、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及其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专家来源 1、省、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 2、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科研部门、制定部门中的安全专家。 3、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安全专家。 第三条 专家会诊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开展安全检查会诊,如实反映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看法或建议,帮助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二)矿有关单位在专家会诊中,要积极配合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建议,尊重专家的看法,共同做好会诊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四条 专家定期会诊的工作方式: (一)安全会诊频次 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煤安[2021]192号):每年不少于3次。 具体检查频次由矿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每次参加会诊的专家不少于2名。 (二)会诊内容 1、采煤、掘进、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状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 2、矿井安全管理状况、人员素养、技术水平等; 3、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整改状况;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落实状况; 6、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内容。 (三)安全检查记录 会诊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并逐一向煤矿交底,并提出整改看法或建议;检查会诊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会诊状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煤矿分别留存。 (四)事故隐患整改 针对专家会诊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规定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用切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马上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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