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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学课件电子教案.ppt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85128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PPTX 页数:1139 大小:19.8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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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税法,(第,3,版),Taxation,Laws,税法,是一门税务专业课程,本课程全面介绍了我国现行各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介绍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及其征收管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了解并掌握依法纳税的基本技能,。,课程介绍,第,1,章,税法基础,1.,理解和掌握税收的含义、特征、作用及意义。,2.,了解税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3.,理解和掌握税法的含义、地位及作用。,4.,掌握税收立法的原则、程序及实施。,5.,了解我国税制建立与发展的过程及现行税法体系。,学习目标,税收的起源,1.,孟子中有这样的记载:“夏侯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2.,孟子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3.,唐代诗人杜荀鹤的关于赋税的名句“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1.1 税收的概念,1.1.1 税收的内涵,的多层面理解,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理解层面,税收的内涵,本质层面,税收是政府理财行为,公共产品理论层面,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法学层面,税收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1.1 税收的概念,1.1.2 税法,税法由众多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规相互联系,构成完整的体系。税法体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体系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的总称。,1.1 税收的概念,广义的税法体系包括,五个层次,:,税收基本法,1,程序法和实体法,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2,3,4,5,1.1 税收的概念,1.宪法的涉税条款,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对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在该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宪法的涉税条款:,其一,确认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规范必须依据立法机关的法律。,其二,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税权划分,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其三,以禁止性条款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保证重要税收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1.1 税收的概念,2.,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法通则,是对各类税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对各单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3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是对专门税收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功能不同。税收实体法是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课税要素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税收程序法是为保证税收实体法的实施,对税务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1.1 税收的概念,税法的框架,税法框架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组成,是一个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机关,1.2,税法的框架,分类,立法机关,形式,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法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暂行条例,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税收法规,国务院,税收行政法,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人大,税收地方法规,税收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办法,规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实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税收地方规章,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1.2.1 我国的税收法律级次,我国现行税法的法律级次,级次,税法体系,制定主体,1,税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税收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4,税收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6,地方规章,地方政府,1.2,税法的框架,1.2.2 我国的税法体系,我国自1994年进行市场化的税制改革以来,基本形成以货劳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现行税收实体税法体系中共有18个税种,分别由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征收。,1.2,税法的框架,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契税、烟叶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1.2,税法的框架,关税、船舶吨税,海关负责征收的,2,个,税种,1.3.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领域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含义,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其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同意,一切税收的课征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根据。,1.3 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2,3,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1.3 税法基本原则,1.3.2,税法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诚信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1.3 税法基本原则,1.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作为政府对纳税人审查征税要件要从实质上去审查,要看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而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实质课税原则,或称“经济观察法”,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补充税法疏漏的重要方法,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指在广义的税法解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各国(包括地区)税法所规定。,特殊性:,指不得违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特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1.3 税法基本原则,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诚信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诚信原则的本质由三个层面构成,:,1,道德心理层面,2,法律规范层面,3,客观事实层面,1.3 税法基本原则,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溯及课税,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3 税法基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支配力;,二是程序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笔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1.3 税法基本原则,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1.3 税法基本原则,当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位阶低的法应当服从位阶高的法。,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1.3 税法基本原则,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含义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一般法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做出特殊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1.3 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权力,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立法权,1.4,税收法理,1.4.1,税收权力,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司法权,1,.,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是整个税收活动的起点。税收立法一般是指有关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从权力的构成来看,税收立法权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1.4,税收法理,税收立法权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权如何在各级国家机关中划分?,税收立法权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由于各国政府集权程度不同,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也有差别。实行彻底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联邦制国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政府的财政相对独立,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即使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也多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拥有极少的立法权。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应该遵循宪政原则,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度放权,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完整统一,又要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1.4,税收法理,税收立法权宜划归中央的税种,(1)与宏观经济稳定密切相关的税种;,(2)与公平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税种;,(3)与资源流动性密切相关的税种;,(4)辖区间税基分布不均匀的税种和容易导致辖区间税负输出的税种,.,1.4,税收法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地方税收立法要以宪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2)地方自行决定开征的地方税,不得侵蚀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税基,影响中央收入;,(3)地方税收立法必须符合国家经济目标,不得破坏全国统一的市场;,(4)税收立法权只能授予享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的特定机关,具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未经中央许可,税收立法权不能层层下放。,1.4,税收法理,2.,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进行征收并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涵盖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管理权涵盖了对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和纳税申报等的管理。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属于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讨论,一般围绕着税收征收管理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和配置而展开。,1.4,税收法理,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尽量减少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干扰,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税务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应当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坚持两个基本原则:,1.,税收经济效率原则,2.,税务行政效率原则,1.4,税收法理,3.,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收入归属权也称税收分配权或税收收益权,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使用税收收入的权力。在严格意义上,税收收入归属权是财政预算问题,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对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讨论,通常围绕着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而展开。在分税制下,税收收入的归属按照税种划分,一般是中央税收入归属中央政府;地方税收入归属地方政府;共享税税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1.4,税收法理,4,.,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并通过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司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的权力。,1.4,税收法理,1.4.2税权特性与效力原理,1.税权特性原理,(1)国家行使的税权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作为调整税收关系的特殊法律规范,税权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从内容上看,税收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税权属于经济权力范畴;从形式上看,在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国家,并且国家总是以享有征税权的身份出现,如果不存在国家,那么无论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还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都不会发生税法所规定的税收权利义务,所以税权又属于行政权力范畴。总的来看,税权应定位介于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主要运用行政权力调整税收关系。,1.4,税收法理,(2)征纳双方的税收权利具有不对等性。,征纳双方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税收关系,而是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具有不同的应该实施行为和禁止实施行为。,2.税权效力原理,税权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其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到的纳税人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税法适用的纳税人范围与税收管辖权问题密切相关。国家的政治权力只能扩展到本国公民或在本国地域的外国公民,因此,纳税人只能在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发生经济行为的外国公民选择。,1.4,税收法理,税收管辖权采用三个原则:,1.,以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作为征税标准的属地主义原则;,2.,以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征税标准的属人主义原则;,3.,兼顾属地和属人主义原则的折中主义原则。,1.4,税收法理,1.,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2.,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经济条件,私有制的存在及发展。,3.,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税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密切相关,与税收、税制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的关系。,4.,税法有狭义及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法体系指在宪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对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的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的总称。广义的税法体系包括宪法的涉税条款、税收基本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税收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及与税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五个层次。,本章小结,5.,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其主体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6.,税收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等环节。,7.,税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和特别优于一般法的原则。,8.,税收权力有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司法权。,本章小结,谢 谢,第,2,章,税收基本原理,1.,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熟悉税法构成要素。,2.,掌握税收管辖权及税收管理体制。,3.,理解税收经济效应,掌握税收与劳动力供给、储蓄、投资等要素的关系。,4.,掌握税负转嫁的概念、形式、特征、影响,以及税负转嫁的机理和规律。,学习目标,税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范畴的基本因素,也是税收制度内容的具体表现。税法要通过税制要素进行规范,也贯穿于税收征纳行为的始终。税收要素是进行税收理论分析和税收设计的基本工具。,税制要素,由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依据、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罚则)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简称“税制三要素”。实际上,一个国家税收法律主要根据税收主权来制定的,这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管辖权是税收制度确定的前提条件。,2.1,税制要素,2.1.1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2.1,税制要素,2.1.1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双重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2.1,税制要素,1.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地域管辖权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2.1,税制要素,2.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按照属人的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3.,双重管辖权,所谓双重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2.1,税制要素,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都会,行使,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各国税收管辖权,管辖权类型,特点,国家,同时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既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又对本国居民的世界所得征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国、丹麦、德国、希腊、芬兰、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法国、加拿大、哥伦比亚、萨尔瓦多、洪都拉斯等,单一采用地域管辖权,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征税,往往带来一国财权利益的损失,通常是一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与技术才采取的,而此类国家也因此具有“避税地”特征。,文莱、新加坡、中国香港,同时采用,地域、居民、公民管辖权,国家征税权增大,既对来源于本土的所得征税,又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同时还对长期旅居海外的本国公民的所得征税,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的财权利益。,美国、墨西哥等,2.1,税制要素,2.1.2 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类。法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我国的法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我国税法中的纳税自然人具体指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属于自然人范围的企业,如个体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农村经营承包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不属于法人性质的企业等。,2.1,税制要素,法人,自然人,纳税人,企业法人,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属于自然人范围的企业,2.1,税制要素,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是,两种特殊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又称为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在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收流失。扣缴义务人直接负有税款的扣缴义务,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足额地缴库。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遭受惩罚。,2.1,税制要素,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者劳务时,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设置和我国税款征收的委托代征方式有关。,委托代征是一种税款征收的辅助形式。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2.1,税制要素,2.1.3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也被称为课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它规定了每种税的征税界限。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划分,其质的具体化是征税范围和税目,量的具体化是计税依据和计税单位。,1征税范围,征税范围亦称“课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或范围,规定着征税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征税范围常通过税目加以体现,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征税范围以列举税目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2.1,税制要素,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所根据的标准,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反应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主要解决课税对象的税款计算问题,反映课税对象的应计税金额或者数量。课税的对象的量主要有实物数量和价值两种形式。在从量计征的税种中,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容积、体积等。在从价计征的税种的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价值。,2.1,税制要素,计税依据,2.1.4 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制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反映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在征税对象既定的前提下,税率形式的选择和税率档次的设计,决定着税收规模和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又可以分为单一比例、差别比例、幅度比例等多种形式。,2.1,税制要素,税 率,2.1.5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许多税种往往只选择其中的某个环节纳税。按照确定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其中,一次课征制度指一种税收在各流通环节只征收一次税。而多次课征制是指一种税收在各流通环节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如增值税就是多环节纳税,在生产、批发、零售过程中只要产生增值额就要缴纳增值税。,2.1,税制要素,纳 税,2.1.6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也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1,按期征收,2,按年征收、分期预缴,3,按次纳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2.1,税制要素,2.1.7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纳税地点的确定既要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也要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2.1,税制要素,2.1.8,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规定。税收优惠有狭义的税收优惠和广义的税收优惠。狭义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减免和免税。广义的税收优惠是指各种减轻或者免除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速折旧、亏损抵补、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是政府最常采用的税收政策手段,以实现对特殊行业、地区、特殊纳税人的照顾,从而实现政府的经济政策目标。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分,主要有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等。,2.1,税制要素,1,.税基式优惠,税基式优惠,是通过减少计税依据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税法中规定的起征点和免征额就是典型的税基式减免。,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一般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要全额征税。,免征额,是对征收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税法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一定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2.1,税制要素,2.税率式优惠,税率式优惠是以降低税率的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常见的手段有实行优惠税率、低税率、零税率等。,如我国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自贸区等特殊区域的企业,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相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25%的法定税率就是税率式优惠。,3.税额额式优惠,税额式优惠是指减少或者免除应纳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如我国对于小微企业,除了适用比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外,还直接减少或者免除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减轻其所得税负担。,2.1,税制要素,4,.时间式优惠,时间式优惠主要通过延缓纳税期限以减轻税收负担。如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政策,实际上是让渡给纳税人时间价值,让纳税人间接获得税收优惠。,2.1,税制要素,2.1.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法行为时所作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一般违章行为、欠税、逃避缴纳税款、骗税、抗税五类。,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纳税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1,税制要素,2009,年,3,月,刑法修订案(七)对“偷税罪”重新进行规定,将其改称为“逃避缴纳税款罪”。,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2.1,税制要素,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税制结构模式选择和税收管理权配置问题,2.2.1,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税制结构,就是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税种的构成,以及各个税种在税收制度中的地位。税制模式选择是通过税种结构的合理安排,使各个税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补充,形成主次分明、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税制结构体系。税制模式选择的核心是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选择合适的税源和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选择既要满足筹集财政收入的需要,又要减少对经济不必要的干预和扭曲,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实现财政职能和政府职能。如何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合理的税制结构,是税制优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2.2,税收管理体制,税制结构一般有三种模式,:,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及,双主体税制结构,。,商品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2.2,税收管理体制,1.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该税制模式以商品税为主体,商品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该模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商品税为主体和选择性商品税为主体两种形式。一般商品税为主体是指对全部的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和服务的各环节普遍课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相对中性的特点。一般商品税既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全额征税,也可仅对增值额征税。而选择性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指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批发、零售和服务的各环节选择性课税,具有个别征收、特定调节的特点。,2.2,税收管理体制,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该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所得税作为主体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并起主导作用。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三种税制结构模式。,社会保险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主体税制模式,2.2,税收管理体制,3.,双主体税制结构,双主体税制结构是指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双主体税制结构只是一种过渡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会演变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双主体税制结构多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任务较重时采用。一个国家的税制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模式,既和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有关,也和该国的政策目标和社会历史传统有关。在选定税制结构模式后,政府还需要对税源、税率等基本要素做出合理的安排。,2.2,税收管理体制,2.2.2税收管理权的配置,税收管理权配置,是指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制度安排。税收管理权是政府重要的权利之一。由于现代政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相应的要求税收管理权也要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划分。税收管理权是一组权利,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等。,税收管理权基本可以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两种类型,集权,分权,2.2,税收管理体制,集权型和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不同。,(,1,),在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收入也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地方政府只拥有少量的征收管理权。,(,2,),在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独立的主体税种,有各自相对独立、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一般而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般会选择分权型的税收管理体制,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会倾向于选择集权型的税收管理体制。,2.2,税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就是一种相对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国家在各级政府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征,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于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在分税制管理体制中,国家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不同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等,并设立相应的征管机构进行征收管理。中央税的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地方税的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共享税则根据确定好的规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享。,2.2,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征收对微观经济主体和宏观经济运行都会产生影响。税收征收对微观经济主体而言,由于税收负担的变化,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改变其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对于宏观经济而言,宏观税收负担的变化会通过税收乘数等影响国民收入。在政府制定政策时,常利用税收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实现经济干预和调节。,2.3.1税收的微观效应,税收的微观作用常用税收效应表述。所谓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或者国家征税对消费者的行为选择或者生产决策产生的影响。税收效应可以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2.3,税收的经济效应,税收的收入效应,:,由于政府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产生的激励或抑制纳税人增加收入的效应。税收的收入效应不改变商品的相对价格,收入从个人转移给政府,不产生超额负担。,税收的替代效应,:,由于政府征收某种税收,使商品的相对价格或者相对收益变化,纳税人改变消费行为或者改变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的效应。税收的替代效应的产生与征税产生的相对价格变化有关。当相对价格变化时,常会产生超额税收负担。,2.3,税收的经济效应,1税收对劳动供给的,经济,效应,劳动供给是指市场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投入。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劳动时间投入决策服从于追求自身福利(效用)水平最大化的目标。个人福利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个人的收入水平;二是个人的闲暇时间数量。在一定的效用水平下,收入和闲暇具有可替代性。政府对工资收入征税会影响劳动者劳动时间的投入。对工资收入征税,会对劳动供给产生两种效应:,(1)收入效应。,政府对劳动收入征税,使税后工资率下降,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为了维持一定的税后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劳动者会增加劳动供给,以弥补对劳动征税带来的收入损失。收入效应成为对劳动供给的激励因素,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税收的平均税率决定。,2.3,税收的经济效应,(2)替代效应。,由于政府征税引起纳税人闲暇和工作的相对价格关系发生变化,使闲暇相对于劳动变得更加便宜,从而改变了人们在工作和休闲之间的选择。一般而言,在保持一定的效用水平的前提下,劳动者会增加闲暇消费,减少劳动供给。替代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边际税率的高低。边际税率越高,工作带来的边际报酬率越低,人们会放弃一些工作时间用于休闲。替代效应对劳动供给是一种反向的激励作用,会促使劳动供给减少。,2.3,税收的经济效应,2,税收对居民储蓄的,经济,效应,储蓄是资本的重要来源,投资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重要因素,储蓄转化为资本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储蓄可以分为国内储蓄和国外储蓄两个部分。国外储蓄又可以分为国政府、国外社团以及国外私人的储蓄等类别。国内储蓄包括政府储蓄、企业储蓄和个人储蓄。,2.3,税收的经济效应,储蓄,国外储蓄,国内储蓄,政府储蓄,企业储蓄,个人储蓄,外国政府,外国社团,外国私人储蓄,2.3,税收的经济效应,假设家庭获得收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获得一定效用满足。为获得一定效用,消费者可以对消费时期进行选择,既可以在收入实现的当期进行消费,也可以在未来进行消费。如果要在未来消费,消费者就要对收入做出储蓄安排。,从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同等收入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所带来的效用满足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同等收入用于储蓄所实现未来消费带来的效用折现值不能低于该笔收入当期消费的效用。,个人收入用于储蓄有三种动机:,生命周期动机、预防动机和盈利动机。,所谓生命周期动机是指储蓄用于预防未来退休后没有收入带来的风险。另外,为了预防当期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和获得储蓄利息也是储蓄的原因。所得税、财产税、利息税都会储蓄产生影响。,2.3,税收的经济效应,(1)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储蓄的效应,对储蓄利息征收所得税的效应。对储蓄利息课税既可以对利息收入单独征税,也可把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的收入效应,是指政府对纳税人利息收入的课税会减少其未来的实际收入和个人一生中的总收入。为了维持退休期的消费需求,将减少工作期的消费,转而增加储蓄。,利息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是指利息所得税的课征相对提高了退休期的消费价格,为了保持效用水平和福利水平不变,个人将会减少一些退休期的消费预期以增加现期的消费,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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