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检修理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修理和抢修等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修理是指为了坚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用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修理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检修理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监督。
3.2. 各部设备管理是公司检修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修理的组织与领导。
3.3. 各生产装置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确实认管理。
3.4. 各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检修理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理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 公司检修理工段人员因对所检修理的设备具备相应的能力。外来检修理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理施工业务。
4.1.2. 外来施工单位在签订设备检修理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检修理安全协议》。检修理施工人员还须接受公司的入厂安全教育,签署《**公司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告知卡》。
4.1.3. 依据设备检修理项目的要求,检修理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理方案,检修理方案应经设备部门审核。检修理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理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1.4. 检修理前,检修理作业所在部门应对参加检修理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4.1. 有关检修理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4.2. 检修理作业现场和检修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1.4.3. 检修理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5. 检修理现场应依据《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1.6. 检修理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理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理方案交底。
4.1.7. 检修理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理组织落实、检修理人员落实和检修理安全措施落实。
4.1.8. 当设备检修理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探伤、带压堵漏等作业时,须按照**公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1.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相关规范安装和架设。
4.1.10. 检修理作业所在部门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1. 检修理项目负责人应与检修理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理安全要求。
4.1.12. 应对检修理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13. 对检修理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用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14. 对检修理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15. 对检修理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4.1.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理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17. 对检修理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18. 应将检修理现场影响检修理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理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1.20. 需夜间检修理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 检修理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2.1. 参加检修理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作保护用品。
4.2.2. 检修理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理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4.2.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理作业〔探伤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理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然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2.6. 夜间检修理作业及特别天气的检修理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状况可能危及检修理人员安全时,检修理作业所在部门应马上通知检修理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状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理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4.3. 检修理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1. 因检修理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3.2. 检修理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4.3.3. 检修理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3.4. 检修理作业所在部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依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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