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基建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变更,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文字或图纸形式对项目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包括设计变更、基础超深、材料设备标准变化、经济技术签证、工程量清单变化、工期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及其他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所有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所有工程变更应当填写《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上相关资料(包括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式及其他资料等)。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请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好相关手续。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在基建维修监管小组会议上通报。
三、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
基建处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本处业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变更的管理。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
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图审查的前期管理,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并修改后,除非涉及到结构安全和原设计中的遗漏或错误而需要作出设计变更外,其他一般不得变更。同时,应当将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列入工程合同中。
1. 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应当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且单位盖章后,主管部门方可受理,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2.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当交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设计单位提出。
3. 设计单位在施工阶段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当交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变更程序办理。
4.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从严控制经济签证。
5. 基础超深等隐蔽工程的变更,经设计、勘探、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提出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在基建监管小组现场察看后,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变更程序办理。
五、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所有工程变更应当有相应的变更签证。凡涉及到基础、结构、消防、供水和供电等重要变更,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文件。
2. 主管部门、现场监理、审计人员应当对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3. 审批权限按单次变更的金额分层次控制,但不能将本应在一次变更的工程量改为二次或多次变更。
审批权限为(金额范围含下限,不含上限):单次变更金额在0.5万元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0.5 ~ 1万元以内,由主管部门分管副处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1 ~ 2万元以内,由主管部门处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2 ~ 10万元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10 ~30万元以内,须进行预算审计,并由校长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30 ~ 50万元以内,在预算审计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在预算审计的基础上,提交校党委会审批。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
4. 单项基建工程总的变更量应当控制在合同价款5%以内在施工过程中如变更量已超出合同价款5%,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单项维修工程总的变更量应当控制在合同价款10%以内。在施工过程中如变更量已超出合同价款10%,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5. 当变更总量已达到变更控制量(基建工程5%,维修工程10% ),一般不能再进行变更,若确因施工需要,五万元以下需经分管领导同意;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需经校长同意。
6. 清单编制应当尽量准确,确因工程量清单遗漏造成工程造价增加,不计入变更的控制量(基建工程5%,维修工程10% )内,但应当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六、其他
1.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审批单》一式二份,经办人员在审核后应当签名,处室负责人在签字后应当加盖公章,一份由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施工单位实施。
2.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必须凭变更审批单办理审计结算。
3.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越权审批、违规签证的责令其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 本办法由基建处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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