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自行改进、设计和研制,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教职员工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开展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规范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指由我校教职员工自行设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自行组装或委托组装形成的仪器设备和装置,以及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合作进行的软件开发(或二次开发)项目。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三条自制仪器设备立项范围:
(一)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所必需,但市场上无满足使用要求的定型产品;
(二)市场上虽有同类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
(三)自制仪器设备在性能上比现有同类市场销售产品有重大改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一定设备条件;
(二)已经过前期充分的技术论证,具备基本的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等技术资料;
(三)有一定工作基础,项目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应用性,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能直接发挥积极作用,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凡已立项的各级各类教研、科研或管理项目,或已是教研、科研、管理项目中一部分项目,不得重复立项申报;
(五)批量自制仪器设备立项前,必须试制样机并已通过样机验收。
第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程序:
(一)每年10月份,各单位在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申报书》,软件项目还要按照软件文档国家标准提供软件需求说明书;
(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组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成立论证小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与技术指标的科学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签署论证意见;
(三)论证小组依据论证意见并结合项目总体申报情况,提出立项建议,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六条 学校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提供一定额度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实际获批的经费额度修订项目预算开支。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批准立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分批划转项目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主要使用范围包
括:
(一)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等硬件购置经费;
(二)加工制作费;
(三)调研、资料、差旅费等费用;
(四)研发人员劳务费。
其中第三、四项支出仪器设备类项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软件类项目不得超过总经费的60%。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软硬件或外出加工的,执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预算额度内分期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划转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在研项目的日常检查监督,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1次,延时时长以1年为限。
第四章验收、入账与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自制完成后,应经过精心、调试和充分的技术测试,做好有关测试记录,确认达到原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批量自制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至少1学期的实验教学使用)后,可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自制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材料,填写《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书》;
(二)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不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相应的项目终结成果。包括:
1. 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须提交研究开发总结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成效证明材料及产品等;
2. 软件开发、应用和对现有软件的二次开发与技术改造:须提交符合软件文档国家标准的软件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应用成效证明材料、软件使用手册、安装说明、软件或数据包等。
(三)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自制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四)资产管理部门汇总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公布验收结果;
(五)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自制仪器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和项目管理文档交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后交校档案室存档;
(六)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项后负责项目的维护、升级等项目后续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承制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记账价格核算方法如下:
(一)仪器设备单价=支出决算总额冶(套)数
(二)软件价格=支出决算总额
第十六条自制仪器设备通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
财务处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办理经费决算手续,项目节余经费由原经费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对于不能通过验收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将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已完成自制的仪器设备,因达不到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不能投入实验使用,且无法在短期内改进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专家组认定,可结束该项目,在经费预算额度内按实结算已使用经费,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二)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取消该项目,项目负责人作出经济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
第五章成果评定及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实验技术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
第十九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