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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协议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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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协议书【模板】 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作合同,建立了劳作关系,甲方在职期间乙方依法为甲方购买了社会保险。现因各种原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解除双方劳作关系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作关系自年月日起解除。 2、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补偿元,该款项包涵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向支付甲方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等一切费用。 3、甲方确认完全知悉其可能存在的可以向主张的全部权利,自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已处理完毕,不再有任何纠纷。 4、甲方承诺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任何形式披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任何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言论,作出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行为。 5、甲方确认完全知悉理解并自愿履行本协议。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相关阅读】 案例: 刘某从2001年10月开始在某国企公司工作,与其他员工不同的,刘某不是公司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正式员工,而属于临时招用的“临时工〞。2009年11月某公司下达一份通知,凡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的临时工,2009年12月31日前一律办理解除劳作合同的手续,自2010年1月起,劳作合同转由与当地人才中介签订。刘某被列入其中。之后公司与刘某协商一致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同意向刘某支付20000元作为解除劳作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并要求刘某承诺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放弃追究公司其他权益的权利。急于拿到补偿金的刘某在公司出具的不平等条约上签字并顺利领取了补偿金。事后刘某咨询他人得知,关于已在公司工作八年多的他,可以得到8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刘某感觉很“吃亏〞,于是2008年1月20日向当地的劳作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6800元。公司辩称向刘某支付20000元补偿金是双方的合意行为,该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刘某既然已经领取补偿金并明确放弃了他的其他权利,再要求公司补发经济补偿金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姑息纵容对员工不诚信的行为,应当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提示: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劳作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时,常常会通过协商的方式对经济补偿达成协议,补偿的金额一般会比法定经济补偿金低,有些劳作者得到约定的补偿金后就心生悔意,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经济补偿金,由此产生争议并引起诉争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此时,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就成了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显然低于法定标准,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作者权利的条款。劳作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劳作争议仲裁时效内有权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 劳作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如果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视为劳作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劳作者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协商和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着重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将双方协商的过程简要列入协议,这将对补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以协商的方式解除劳作合同,并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与刘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确认了双方协商的方式和过程,明确告知依据国家相关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前提下与刘某所约定的补偿协议,就应当被视为刘某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在领取补偿金后又反悔,将不会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操作: 对解除劳作合同达成协议放弃明确 用人单位常常会就“安家费〞、“离职补助〞等达成的协议,协议的方式与经济补偿金协议相类似。劳资双方在协商解决此类问题时,应当尽量将其明确化、规范化,从而防止纠纷的发生。 依据: 《北京市关于劳作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0、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作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作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作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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