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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77804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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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重大事故定义为以下情况之一:: (1)对设备、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导致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受假期影响的人员22.5个工作日以上 (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 第三条、本公司的重大事故定义为以下情况之一:: (1)对设备、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导致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受假期影响的人员10个工作日以上,20.8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本公司的一般事故定义如下:: (1)对设备、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2)导致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受假期影响的人员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这种不会继续扩大的损失被称为不可持续的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故和连续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接到报警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有效监控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成立临时事故救援小组进行救援。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冷静,正确简洁; 2、澄清事故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 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信息;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欢迎外部救援人员来到公司大门等地。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和死者善后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杭州市拱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公司一般事故和非连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向安全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告受伤情况,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 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为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任何媒体不得采访或咨询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有延迟报告、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后,安全部门应当责令有关部门调查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当事 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和事故现场的简要描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米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处理责任人的建议; (七)事故教训、拟采取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和联系信息;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对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五章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保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复,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予以处分、经济处罚或辞退;对事故发生后迅速做出反应,积极抢险,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事故处理结果,并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安保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处理意见应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安保部报告,经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事故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2)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事故; (3)阻碍、干扰事故调查; (4)在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词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词。 第二十一条、事故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对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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