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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 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 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 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 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 安全;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
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 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 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 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 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 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 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 发布日期;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 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应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有关部门出
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下 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 后,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
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属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的限高建筑物顶部或利用氢气充气物、漂浮 物和飞行物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设置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构筑物
广告的;
第十六条发布下列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质量 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数届、数年度连续 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 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 单位的证明;
九属政治性户外广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对证明、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 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 人取得登记证后方准发布;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核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 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 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 人;
第二十 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需要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承办,并办理户外 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登记手续,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 贴;
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未办理批准 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证,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 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五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 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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