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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76618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8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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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制(需求机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信用机制)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我国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3.招标投标制(竞争机制)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合同管理制(责权平衡机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5.建设监理制(约束与协调机制) 1988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监理制度;《建筑法》也做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6.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政府监督管理制)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其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7.建设工程许可制(生产许可制)为了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工程开工实行许可,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8.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于23年11月24日公布,自2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9. 建设工程节能制(可持续发展) 建筑相关能耗占全社会能耗46%,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节能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10.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20年4月7日,建设部正式发布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或备案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或备案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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