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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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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江西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教授  刘喜和                 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是指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民爆物品被盗案件时有发生。仅2004年全国发生爆破器材盗抢案件120起,其中多数是在运输途中被盗抢。2005年2月4日上午7时35分,位于淮安市盱眙县的江苏天明化工炸药运输车抵达镇江丹徒长山炸药库时,驾驶员发现车顶油布、网罩被镰刀划破,4箱乳化炸药被盗。经公安机关采用多方手段全力追查,分别在安徽天长县境内和徐州境内找回全部被盗炸药。经查此案发现导致爆炸物品被盗的原因:一是运输车辆为非封闭式车厢,给犯罪分子提供盗窃便利;二是运输途中检查车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车顶蓬被割,为侦破查找带来难度;三是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为避开收费站,驾驶员选择路况不好的一般公路,停车吃饭时又无人照看车辆。2005年3月1日下午,南京长山化工一运输炸药车辆在运输途中又丢失5箱炸药,被四周群众发现并报警才被追回。经查,该公司运输车辆虽然采纳了符合要求的封闭式车厢,但由于押运员严重失职,车厢门未完全锁好,厢内摆放物品又靠近车门,当车辆行驶至其林镇泉水村四周时炸药被颠出车厢。这些爆炸物品的丢失将给社会留下庞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强化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及防范丢失已成为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亟待思索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面临的重要任务。必须加以研究,寻找对策。         一、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对危险物品的流向掌控,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长期以来是通过“签证〞的方法,对危险物品的起运地、到达地和途经地路线的静态掌握,对运输车辆要求是封闭车厢。但通过对天明化工厂和南京长山化工的两起炸药被盗丢失案件和侦破查找过程的分析,我们在管理上还缺乏有效的适时动态掌控手段,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困难。自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来,民爆物品运输一直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民爆物品公路运输形式:一是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危险物品运输公司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民爆站运输民爆物品;三是民爆服务站专门为本地使用单位配送民爆器材。运输工具有封闭式卡车、一般卡车、农用车、面包车和轿车,也有人力车等。2002年公安部在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明确要求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采纳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自行改装或购买非指定厂家的封闭运输车,车管部门不予登记上牌。对此,国防科工委会同公安部、交通部专门制定了具备防盗、防火、防雨水、防震动、防静电、防射频等功能标准的封闭运输车辆技术条件,但多数单位因封闭式运输车价格高而不愿购买。         民爆物品公路运输规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爆炸物品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四周吸烟和用火。然而,一些涉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表现为:         1、运输工具不符国家标准,擅自改装;有的单位甚至使用翻斗车、工程车、畜力车运输爆炸物品。         2、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运输、超速行驶、擅闯〔也有误闯〕禁区,以及违章停靠在桥梁、码头、车站、隧道、城镇等重要场所四周的现象较为普遍。         3、随车押运的人员绝大多数坐在驾驶室,很难注意到车厢货物的异常状况。         4、爆炸物品装车不按规定要求绑扎,超高货物混存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逃避监控和检查,巧立名目非法运输。         5、非民用爆炸物品专职驾驶员、押运员承当运输工作,运输爆炸物品时,车上乘载无关人员及其他货物。                6、办理一次爆炸物品运输证却多次重复使用,甚至发现伪造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安全运输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治安形势熟悉不够,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伴随着敌我矛盾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出现,利用危险物品制造爆炸、投毒等恐惧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也日益特别。由于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具有杀伤力强,造成的影响大等特点,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暴力恐惧等犯罪活动的新手段。特别是因社会矛盾激化,往往使一般性矛盾上升到复杂矛盾,甚至走向极端,加之媒体报导的国际恐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实施破坏。如河北石家庄“3·16〞爆炸案、陕西榆林“7·16〞爆炸案、重庆“11·18〞“降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使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意识都不顾,认为只要能把各种承包费、管理费等上交齐全,就万事大吉。存有侥幸运输爆炸物品心理,而不惜代价,私自从厂家进货。更不愿在治安防范上投入,甚至少数生产经营者认为公安机关强化民爆物品管理是小题大做,是干预企业经营,爆炸物品被抢被盗是公安机关的事。       二是管理措施落实不利,监控手段落后。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掌控,目前公安机关只能做到对运输车辆的起运地、目的地和途经的大致路线的了解,不能适时跟踪了解所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动态,对运输车辆不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等状况不能掌握。从公安机关对近期发生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中被盗、丢失和重大事故案件的调查和排摸过程来看,缺乏有力的监控手段和图像资料,使排摸查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再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或一册标识全国各地同意危险物品公路运输线路、停靠、休憩服务的示意图。使得途中所经过的城镇也很少有人知道。道路监控系统不能综合利用。         三是民用爆炸物品法规滞后,执法合理尚未形成。一方面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后,一些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各部门执法尚未能形成合力。2003年以来,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调整,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模式已由过去公安机关全程监管,调整为国防科工、安监等多部门对不同环节分段监管、各负其责。多部门齐抓共管,意在发挥各部门的执法优势,但由于一些部门对法规及有关职责调整的文件理解不一,客观上造成部门间职责不清,加之有的部门虽承当了安全监管职责,但执法力量、手段或处罚依据迟迟不能准备到位,各部门执法不能形成合力,致使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还存在失查、漏管问题。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运用的法律武器是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在治安管理中,对不够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许多新状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行为逐渐增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些法律规定和规范要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要求产生冲突,一些现在看来很正常的行为,现行法规中则明令禁止;一些新出现的状况,由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公安机关在具体管理中无所适从;而一些新出现的影响到正常安全监管或可能带来社会危害的行为,现行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使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尺度难以把握。         三、强化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是改善职能部门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一方面政府可组织协调公安、安监、国防科工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通过联合执法,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部门在管理、执法中的优势,形成对危险物品齐抓共管的合力。就公安部门而言,另一方面尽快修改出台新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依法行政。就公安部门而言,应依据管辖的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危险物品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具有专业化、稳定化危爆物品管理队伍。由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建议政府借鉴刑侦、技侦等警种模式,设立危险物品管理技术职称和等级,定期考核、考评,通过开展技术和学术交流,达到提升业务水平。             二是加大宣扬教育力度,提升业务素养。抓好人的管理是根本。本着“谁监管,谁培训〞的原则,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爆炸物品的能力。一方面要常常对涉爆从业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安全教育,通过大力宣扬国家及地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提升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其自觉防范涉爆案件和事故。并适时组织召开对涉爆违法犯罪人员的公捕大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严打涉爆违法犯罪的氛围,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另一方面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有效地处置涉及爆炸物品管理的技术性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隐患。在特别重要岗位上,公安机关可通过警务平台信息、日常工作等多渠道掌握每名从业人员的历史状况,特别是在危险物品使用、运输等公安机关不易监控的岗位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安排思想稳定、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家庭和社会矛盾,安心工作的人员胜任岗位。         三是强化“四严〞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管、严防、严打、严治“四严〞方针,排除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促进管理,减少危害的优良效果。一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积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监督到位,管理到位。将责任明确,保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强有力的责任意识和络。另一方面建立奖励基金,激励群众,提供涉爆现索。要争取财政政策支持,同时按服务机构利润比例提留一部分款项,不断积存,形成举报奖励基金。通过顺畅的举报渠道、有效的保密制度、诚信的对现规定布建特情耳目,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效能。             四是引入技术防范平台,打造治安防控体系。可在危爆物品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适时掌控运输车辆动态。通过卫星定位准确控制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过路段摄像设备及时掌握各路段中车辆安全状况,提升运输车辆防抢劫、防破坏的反应速度。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状况也可在车上安装与GPS相配套的限速装置来约束驾驶人员。同时,可借用其电子地图,进一步定位辖区危爆物品单位和重点部位,为迅速处置爆炸、泄漏等重大事件提供准确资料,达到“一举双赢〞的效果。在监控非法运输车辆方面,可在立足现有的治安卡口,并与公路收费站相结合,进一步建设完善进出我市主要路口监控设施的建设,与“金盾工程〞同部开发、系统联网,成为打击非法运输行为的“火眼金眼〞,提升危险物品运输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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