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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数据保密及安全管理制度
近年随着数据中心职能的转变,网络的管理中心已逐步过渡到数据的集散中
心,最后成为决策的支持中心即信息中心。确保信息中心、数据中心机房重要数
据安全保密已成为 工程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因此为保障我市信息中心数
据保密及安全管理,特制订如下相应规定:
1、 明确信息中心工作职能,落实工作责任。进出数据中心执行严格记录,门
禁令定期更换和保密制度,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对数据中心综合环境每日监测。
并对数据中心中应用系统使用、产生的介质或数据按其重要性进行分类,对存放
有重要数据的介质,应备份必要份数,并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安全地方,做好防
火、防高温、防震、防磁、防静电及防盗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保管制度。
2、 做好机房内重要数据(介质)的安全保密工作。保留在机房内的重要数据
(介质),应为系统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最少数量,除此之外不应保留在机房内。对
入网(公网、专网)pc机(网卡、ip、硬盘)必须进行登记、定期升级杀毒软件,使
用前先进行病毒和恶意软件扫描再进行操作的流程。
3、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
手续。
4、 重要数据(介质)库,应设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挪用重
要数据(介质)。
5、 在使用重要数据(介质)期间,应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控制转借或复制,需
要使用或复制的须经批准。
6、 对所有重要数据(介质)应定期检查,要考虑介质的安全保存期限,及时更
新复制。损坏、废弃或过时的重要数据(介质)应由专人负责消磁处理,级以
上的重要数据(介质)在过保密期或废弃不用时,要及时销毁。
7、 数据处理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存储器、联机磁带、磁盘及其它介
质上有关作业的程序和数据。
8、 级及以上 信息存储设备不得并入互联网。重要数据不得外泄,重
要数据的输入及修改应由专人来完成。重要数据的打印输出及外存介质应存放在
安全的地方,打印出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9、 门户网站和政府 息必须执行分级审核录入、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
10、 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制度,以有效的对局域网进行监测,以防止保密
数据流入公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网络的畅通,所录入的数据合法有效,
防止数据非法纂改,病毒攻击等。确保市中心数据库平稳运行。
数据安全保密管理
第一条所有数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和规定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播,
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
途相符,不得超越。
第二条根据数据使用者的权限合理分配数据存取授权,保障数据使第三条第
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用者的合法存取。
设置数据库用户令,并监督用户定期更改;数据库用户在操作数据过程
中,不得使用他人令或者把自己的令提供给他人使用。
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将存储介质(含磁带、光盘、软盘、技术资料等)带出机
房,不得随意通报数据内容,不得泄露数据给内部或外部无关人员。
严禁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修改数据。如遇特殊情况进行此操作时,必须由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数据变更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属部门领导确认后提交
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相关领导确认后,方可由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修改,并对
操作内容作好记录,长期保存。修改前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应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制定各类系统操作人员的数据读写权限,
读写权限不允许交叉覆盖。
一线生产系统和二线监督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复原、强行更改数据时,至少
应有两名操作人员在场,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及签名。
第八条对业务系统操作员权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操作员岗位调整后及时修
改相应权限,保证业务数据安全。
信息中心数据保密及安全管理制度(二)
为规范信息、监控系统事故隐患管理,提高系统现场标准化水平,结合矿井
管理考核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监控事故分类
将信息、监控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划分为一般事
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四类);事故分类、性质的认
定依据《寺河矿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寺河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般事故:凡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 分钟以内的
2、 除采掘工作面以外,其它地点的监测装置不能实现故障闭锁的
3、 因操作不当引起小于%误报警的
4、 单个掘进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监测但能实现故障闭锁在 分钟以内的
5、 单台监测监控传感器故障或中断的
6、 单台传感器断电试验不符合规定的
7、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元以内(包括 万元)的
8、 其它认定性质为一般的信息、监测事故
较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一个工作面的
2、 全矿井监测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 小时以内(包括 小时)的
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包括 万元)之间的
4、 运输或施工损坏监测监控线路或设备,影响数据传输与系统运行时间―
分钟以内的
5、 多台传感器断电试验不符合规定的
6、 甲烷超限达到断电点,系统显示断电但工作面仍正常运行的
7、 井下现场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监测传感器的
8、 其它认定性质为较大的信息、监测事故
重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重大事故:
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计划中断一个工作面以上的
2、 全矿井监测数据上传无计划中断 小时以上的
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元以上的
4、 运输或施工损坏监测监控线路或设备,影响数据传输与系统运行时间―
分钟以上的
5、 人为甩掉、破坏监测监控系统各类装置继续生产作业运行的
6、 其它认定性质为重大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伤亡事故为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1、 矿井未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
2、 其它认定性质为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信息、监控系统隐患分类
一般隐患:
1、 监测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未按规定放置在分站架上
2、 甲烷传感器保护架损坏
3、 井下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装滑轮吊挂装置的
4、 甲烷传感器被灰尘、煤泥覆盖报警灯、显示窗看不清的
5、 甲烷传感器未盖充气孔
6、 分站、传感器无管理牌板
7、 工作面电话安设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8、 电话机无管理牌板、无指向牌板的
9、 监测、通讯线缆及设备未按规定码放的
10、 工作面无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大样图,或者大样图与现场不符的
11、 信息、监测电缆从通风设施墙体或通风设施穿过时没有穿墙套管的
12、 监测线、通讯线与动力电缆、风水管路缠绕、搭接
13、 监测线、通讯线吊挂乱、吊挂高度不符合规定
14、 监测线、通讯线脱钩、串钩,或与动力电缆共钩、交叉
15、 监测线、通讯线的接线盒两端线路未作保护
16、 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楚(一处)
17、 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吊挂不到位、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
18、 工作面无监测监控设备检查记录本的或记录填写有涂改的
19、 现场无试验断电记录本及运行、检修、巡检记录
20、 现场试验断电记录本内容不全
21、 设备包机牌的内容与使用单位不符
严重隐患:
1、 断电点、报警点、复电点不符合规定
2、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器、报警灯、显示窗破损或进气孔堵塞
3、 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隔爆水袋中间、顶板不稳定、顶板淋水地点或吊挂不牢
固的
4、 甲烷传感器未按标准吊挂
5、 未按规定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的
6、 风机前、区域回风甲烷传感器未按标准做出区分标识
7、 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无接地
8、 机载甲烷断电仪不能正常工作
9、 掘进工作面迎头 米范围内监测线未吸顶贴帮,冗余盘线未置于迎头
米范围以外的
10、 综采工作面支架内监测电缆未保护的,或冗余盘线未置于超前支护范围
以外的
11、 甲烷传感器尾线未保护的
12、 甲烷传感器无保护架
13、 监测线、通讯线用铁丝捆绑、吊挂
14、 监测线、通讯线与瓦斯管路缠绕搭接
15、 井下私自串接电话机
16、 井下运输大巷运行车辆未安装车辆识别卡,或者车辆识别卡失效未及时
更换的
三、信息、监控管理相关考核标准
1、 信息、监控事故考核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考核标准按照寺河矿安全管
理部下发的寺河矿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2、 信息、监控隐患考核
信息监控系统所查隐患初次下表不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
整改完毕的,下二次三定表后按矿处罚标准进行考核。
3、 信息、监控设备丢失、损坏考核
设备赔偿金额以矿设备、配件采购价格为准。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对责任
人或责任单位按原价全额考核,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落实。
四、信息监控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系统管理要求对各区队进行月度打分考核,标准见下表。
1、 瓦斯传感器不完好一台次扣 分。
2、 瓦斯传感器(外壳、显示窗、报警灯、提手等)损坏一台次扣 分。
3、 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时间调校一台次扣 分。
4、 出现严重违反传感器调校规定者此项不得分。
2、 移动、延伸传感器及线路无申请计划扣 分。
3、 监测监控系统安装、搬迁、拆除、回收无审批报告扣 分。
4、 各项记录填写不规范,有涂改、缺项等一处扣 分。
说明:按月考核打分排队。考核内容中未明确指出而检查发现有严重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处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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