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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和考核,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应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发证,适时对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组织专项知识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所有安全监察员考核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应依据报名状况制定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考核计划。
第五条 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部分,均执行百分制,闭卷考试60分及格,开卷考试70分及格。考试成绩为一次有效,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第二章 培训要求
第六条 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内容展开安全监察员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指定教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安全监察员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应包括法规知识更新、新技术应用等内容,并结合本省的工作重点展开。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适时展开法律法规宣贯、专项业务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检察、考核、发证。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执行全年报名制度。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可依据本省状况制定报名制度。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实〔1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看法,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报名参加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看法,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检察。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三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展开考试前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参加考试人员如不能参加本次考试或更改考试地点,应当在展开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证部门,本次报名作废,下次参加考试应当重新报名。
第十四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将考试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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