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步:申请和受理
(展开)
10月31日前申请
11月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审核申请,向秘书处提出是否受理建议
12月认证协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的告知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规定撰写。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有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规定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解决:
(1) 受理申请,告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2) 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成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高校应在规定期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
第二步: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次年1月-3月中旬 学校自评,并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初稿
次年3月中旬
学校参与认证协会组织的培训班,并在参与培训后修改自评报告
次年4月10日前 拟在上半年开展现场考察的学校提交正式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规定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下载)。学校应在规定期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第三步:自评报告的审阅(展开)
次年4月30日前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做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次年5月15日前学校根据审核意见提交补充材料
次年5月中上旬发出现场考察告知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成《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规定。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解决:
(1)通过审查,告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察阶段及考察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规定。经补充修改达成规定的可按(1)解决,否则按(3)解决;
(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成《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规定后重新申请认证。
第四步:现场考察
(展开)
次年5月中旬-6月底开展上半年现场考察
次年7月20日前
次年8月31日前
次年9月10日前
次年9月中上旬
次年10月
拟在下半年开展现场考察的学校提交正式自评报告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做出是否通过的结论,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学校提交补充材料
认证协会发出现场考察告知
下半年现场考察
4.1 现场考察的基本规定
现场考察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察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察活动。现场考察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重要目的是核算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察前两周告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察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察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察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察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察专家组工作指南》
4.2 现场考察的程序
(1) 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察计划和具体的考察环节,并进行分工。
(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察目的、规定和具体计划,并与
学校及相关单位互换意见。
(3)实地考察。考察内容涉及考察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毕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涉及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察意见与建议。
4.3 现场考察报告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察报告,是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需涉及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算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规定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局限性,以及需要关注并采用措施予以改善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察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五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展开)
次年11月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次年12月初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
次年12月中旬召开认证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通过的认证结论建议次年12月底 发文公布认证结论
5.1 征询意见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将现场考察报告送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征询意见。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察报告后核算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规定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学校可将现场考察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5.2 审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接受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5.3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充足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批准票数达成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
(含),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工程教育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5.4 提交工程教育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报告和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
5.5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进行审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如对提交结论有异议,可规定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限定期间内对认证结论建议重新进行审议,也可直接对结论建议做出调整。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审议,有重要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批准票数达成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建议方为有效。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认证结论建议时,可根据需要规定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5.6 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建议和认证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投票表决认证结论建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理事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理事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批准票数达成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假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假如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假如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事会做出的裁决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
5.7 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 )不通过认证。
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第六步:认证状态的保持(展开)
之后有效期内每年12月31学校提交本年度改善报告(有效期为六年的每两年的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一
日前次改善报告)
少'、站^工“、川止 本轮有效期终止(有效期为六年的每两年的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一次改善报学校提交本年度改善报告
告)
有效期满前一年的10月31毛*比, 土 士
、,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日前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局限性,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善报告,报告改善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善报告,报告改善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假如学校未准时提交改善报告,秘书处将告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假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连续改善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假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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