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下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水下爆破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当。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申报,并按时公布水下爆破施工通告。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1〕准备救生设备。
2〕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3〕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4〕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5〕水域危险边界上警示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6〕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体带电状况。
1〕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用有效的抗压措施;用于流速较大区的起爆器材还应有足够的抗拉性能,或采纳有效的抗拉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起爆器材还应进行抗拉试验。
2〕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3〕起爆药包,只可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4〕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时,应采用严格的防电、防振、防火、防水、隔潮及隔热等措施。
1〕爆破工作负责人应依据爆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状况布置爆破作业。
2〕水下爆破严禁采纳火花起爆;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
3〕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爆破工不应携带对讲 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4〕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纳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优良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6〕在水流较大、较深的爆破区放电炮连线时,应将连线接头架离水面,以免漏电造成电流不够而导致瞎炮。
7〕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8〕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9〕起爆前,应将爆破施工船舶撤离至安全地点。
10〕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以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持续处理,直至完毕。
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常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用隔热措施,才可用沥青和石蜡封口。
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用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可边钻孔边装药。
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水下深孔采用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络,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优良,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过夜存放。
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特别物,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6〕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动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7〕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严禁拖曳和撞击,并采用防止漂移措施,假设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应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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