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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类-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 柏士法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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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卖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一、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
二、合同总值
。
三、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
四、装运港
。
五、目的港
。
六、装运期
分运:。
转运:。
七、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善包装,合适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八、唛头
卖方必需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当心轻放〞、“坚持干燥〞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
九、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十、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天,通过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该信用证在银行收到以下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状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1〕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运输公司。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3〕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4〕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实书一式三份。
〔5〕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确实认书一式两份。
〔6〕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1〕套按发票金额%投保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实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4〕按本合同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当。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方承当。
十一、装运条件
1.卖方必需在装运前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需在装运前天通知买方估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需在装船完毕后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具体包装图纸,注明具体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当。
十二、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需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1〕基础制定图。
〔2〕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3〕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4〕零配件目录。
〔5〕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天内,卖方必需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十三、保质条款
卖方必需确保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卖方必需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天的确保期,此确保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十四、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需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实书,证实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实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实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13条所述确保期内被证实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天。
十五、索赔
1.假设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13条、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确保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以下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当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2〕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当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假设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十六、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实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可抗力事件继续超过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马上生效。
十七、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需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当,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十八、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假设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罚金率按每星期%计算。不够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无论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马上支付规定罚款。
十九、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
1.马上生效。
2.合同签署后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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