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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教学奖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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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教学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大会和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改与创新,根据《师范学院关于加强一流本科教育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师政发(2020) 7号),现就我校教学奖励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全校在册教职工。具体奖励对象为以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教学奖励具体奖项为: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奖、教学成果奖、教师队伍建设奖、教材建设奖、实践教学建设奖、教学 管理奖六类。 第四条所有项目须在教务处、研究生处提前登记备案和确认,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未按手续办理的不予奖励。教学奖励在登记确认当年一次性发放,奖励经费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 第五条多人合作的项目奖励授予项目第一完成(主持)人,由第一完成(主持)人按团队人员对项目的贡献度和工作量进行分配,具体按以下合作权重表执行。 表]合作权重表 二位合作0.60.4 第二位 三位合作 0.5 0. 3 0.2 第四位 四位合作 0.4 0. 275 0. 175 0. 15 第五位 五位合作 0. 375 0. 25 0. 15 0. 125 0. 1 第六位 六位合作 0. 325 0. 225 0. 15 0. 125 0. 1 0. 075 第七位 七位合作 0. 3 0.2 0. 15 0. 125 0. 1 0. 075 0. 05 第八位 八位合作 0. 3 0. 175 0. 15 0. 125 0. 1 0. 075 0. 05 0. 025 第六条若我校为非主持单位,而第一或第二、第三完成人为我校在册人员(注明师范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分别按上述权重标准的40%、20%、10% 奖励。 第七条同一项目成果重复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最高级别奖金补足差额。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八条奖励项目由评选和认定组成。评选的项目由学校组织评选,根据评选结果予以奖励;对教师在校外获得的各级各类教学荣誉予以认定并奖励。 第九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奖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奖项是指在和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和质量工程项目获得立项,或取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主要包括: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双万计划”项目、(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习实训基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教学基层组织、教研项目等,其中,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作为横向项目不纳入教学奖励,由学校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另行奖励。教学质量 工程项目立项(认定)的奖励当年兑现50%,通过验收后兑现余下5096。 第十条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教育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的以师范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获得的,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教师队伍建设奖 教师队伍建设奖项是指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评选的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团队,主要包括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教学优秀奖、教学技能竞赛获奖等。 1. 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奖。须由、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证书。 2. 教学优秀奖。指由学校组织评定,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等奖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20个。 3. 教学技能竞赛奖。主要包括讲课类(指各学科讲课比赛、青年教师课堂竞赛)和课件教案类(指多媒体课件比赛、微课评选、优秀教学案例评比等)等。奖项为级、省级、厅级、校级,等次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赛事未分等级的按一等奖认定。 教学技能竞赛认定的赛事均为、或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学技能竞赛。行业、协会等非部门组织的性竞赛按省级认定,行业、协会等非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按厅级认定。且行业、协会需在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查询平台登记备案且 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第十二条教材建设奖 教材建设奖项是指奖励列入级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建设奖 实践教学建设奖项是为奖励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比赛)中获奖,以及获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指导教师。包括学科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学科竞赛指导奖、优秀实习指导奖。 1. 学位论文指导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XX省学士学位论文联盟评审)” o 2. 学科竞赛指导奖。是指由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竞赛活动。包括: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一级学科学会(协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学科竞赛指导奖的认定办法见附件3。 所有赛事原则上提前30天制订竞赛方案并送认定部门备案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竞赛才能参与认定。无校内预赛选拔赛的,组织过于泛滥、获奖过多的竞赛不予认定和奖励。 同一获奖项目只奖励最高级别的获奖(如:某项目获得省级奖励后再获级奖励),同一项目只按照项目奖励;同一指导老师指导不同学生获得多项奖励的,或者指导不同类型竞赛的,可累计奖励。 3. 创新创业指导奖。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级别直接认定, 结题后兑现奖金。 4. 实习指导奖。主要评选奖励在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本科生实习优秀指导教师18人,评选硕士研究生实习优秀指导教师2人。 第十四条教学管理奖 教学管理奖是指每年由学校组织评选,奖励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人。 第三章奖励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年终实施奖励。各项奖励标准见附件1,凡奖项未设等次的,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执行。认定的项目在每年12月20日前进行登记核定,因客观原因预期没有登记的,可在下一个年度登记。评选的项目在每年3月申报,由教务处组织对上述奖项中的“教学优秀奖”、“实习指导奖”、“教学管理奖”进行评选,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见附件2。 第十六条认定类奖项登记基本程序 1. 个人申报。教师个人填写《教师教学奖励登记表》,连同成果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提交各教学学院。 2. 学院初审。各学院教学秘书对《教师教学奖励登记表》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支撑材料不全的不统计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在本学院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教学(实验)副院长签字盖章后将统计数据及支撑材料提交教务处。 3. 学校审核。教务处在完成全校统计后,将最后结果在全校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发放。 4.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奖励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行贿、舞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认定的项目必须是XXXX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项目。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奖奖励办法(修订)》 (校教(2017) 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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