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度
名称
物料紧急放行控制程序
编 号
执行部门
第1条 目的
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的利用,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紧急放行的定义
所谓紧急放行,即指因生产急必需来不及验收就让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
第3条 紧急放行的条件
1.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这样,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物料,能及时追回和改换。
2.一般在下述状况下才同意紧急放行。
〔1〕来料假设不合格,在技术上可以改正。
〔2〕来料假设不合格,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
〔3〕来料假设不合格,不会影响相关、连接、相配的零部件质量。
第4条 在物料验收程序中应对紧急放行作出规定:规定紧急放行状况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标记方法;规定识别记录的内容及记录由谁储存等。
第5条 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储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6条 当来料进厂后,依据状况必需要紧急放行的物料,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填写“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报经授权人审批。
物料紧急放行申请表
进料名称
料号
批量
规格
数量
生产批号
供应商名称
业
经办人
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紧急放行的原因
申请人
日期
审批看法
批准人
日期
第7条 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出可追溯性标识,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具体记载紧急放行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识方法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第8条 在紧急放行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需尽快完成。
第9条 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放行的停止点〔停止点是指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通过指定组织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持续实施紧急放行〕,关于流转到停止点上的紧急放行来料,在接到证实该批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干将来料放行。
第10条 假设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马上依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及时、快速地将不合格品追回。
第11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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