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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矿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特对我矿在岗
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制定以下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
1、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 年拍片检查 次;混合
工种每 年拍片检查 次;纯采煤工种每 年拍片检查 次。
2、 对离岗工作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 II期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 次,凝似尘肺都(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
复查 次,混合工种每 年拍片检查员次,纯采煤工种每小时年拍片检查
次。
4、 检查地点:
① 光片 水矿矿职工医院
② CT 水矿矿职工医院
5参与单位:生、工会
6、 每次检查情况报矿部研讨审批后张榜公布。
7、 普查及省鉴定建议复查者的费用均由矿支付。
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二)
第一条 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
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
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 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
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
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
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 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
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
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一
起存放;
第十条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
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毫雷姆/小时。容器必须加锁,
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停留的射
源,必须报项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射线机安置处
及周围环境必须干燥,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射线机应有可靠的接地;射线机
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用时,必须进行一次 射线操作训练;射线
机的射侧应设铅质滤光隔板。
第十三条 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用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
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十四条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射源应由一人操
作,一人监护。
第十五条 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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