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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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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方案 为做好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简称AEFI )监测处 置工作,按照《疫苗管理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 测方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规范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 (二)调查核实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况, 评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新冠疫苗接种的因果关系,为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补偿提供支持; (三)分析评价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 情况,发现异常信号,为开展调查、评估和处置提供信息支持; (四)及时发现新冠疫苗接种差错,为改进新冠疫苗预防接 种服务模式和提接种质量提供依据; (五)支持公众交流与沟通,妥善处理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 种异常反应。 二、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接种新冠疫苗后发 生的怀疑与疫苗接种有关的健康损害或者其他反应,包括接种疫 苗后出现的任何症状、体征、疾病、异常实验室检测结果等。报 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可能是新冠疫苗或者接种操作所致, 也可能与疫苗或者接种操作无因果关系。 (二)分类 1. 按照严重程度,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以下 类型: (1)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常见的或者轻微的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般不需要取住院治疗等临床措施。 如发热和注射部位疼痛、红肿、结块,以及全身不适、倦怠、食 欲不振、乏力或者轻微的皮疹等症状。 (2)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 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死亡、危及生命、需要住院治疗或者 延长已在住院治疗的时间、持续的或者显著的人体伤残/失能、先 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怀疑受种者母亲孕期接种疫苗所致), 以及如不干预或者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情形。一般需要 采取住院治疗等措施,包括需要临床治疗的重度疾病。如怀疑与 疫苗可能相关的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紫瘢、局部过敏坏死反 应(Arthus反应)等变态反应性疾病,吉兰一巴雷综合征、脑病、 脑炎等神经系统疾病,减毒活疫苗的疫苗株病原体感染导致的相 关疾病以及其他疾病,或者怀疑与接种差错、疫苗质量问题等相 关的中毒性休克综合征、全身化脓性感染等疾病,以及由这些疾 病导致的残疾和死亡。 2. 按照发生原因,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以下 类型: (1)疫苗不良反应:是指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与预防接 种目的无关或者意外的反应,与受种者个体差异有关。非严重的 不良反应称为一般反应,主要是指受种者发生的一过性、轻微的 机体反应。严重的不良反应称为异常反应,主要是指造成受种者 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的相关反应。 (2)疫苗质量问题相关反应:是指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 者造成的健康损害。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的鉴别试验、纯度、 滴度、效价测定、无菌检查、抗生素残留、热稳定性试验等检验 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形。 (3)接种差错相关反应:是指因接种单位在接种实施过程 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 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健康损害。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 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实施接种后,受种者出现健康 损害的,不属于接种差错相关反应。 (4)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 的反应。主要因受种者接受注射时的心理压力和焦虑等所致,与 疫苗成分无关。年幼儿童常见呕吐,可能发生短暂意识丧失或者 尖叫;年长儿童或者成人偶尔发生轻微头疼、头晕、周和手部 发麻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出现晕厥。有“恐针症”者反应可能 会加重。在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时,可能会出现群体性 症。 (5)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 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偶合症常由感染等其他因素导致, 不是由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 三、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机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新冠疫苗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受种者或者其监 护人怀疑发生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向接种单 位进行报告,也可向区疾控中心或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 报告。 (二)应报告的范围 任何怀疑与新冠疫苗接种有关的反应或者事件均应当进行报 告,特别是严重的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新冠疫苗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范围,应当参考《全国疑似预防接 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既往其他同类疫苗安全性监测情况、疫 苗说明书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新冠疫苗安全性监测指导手册等 资料。对轻度发热、局部疼痛和红肿等预期内常见的、轻微的反 应,可不进行网络报。对发热N38.5C、红肿或者硬节直径〉 2.5cm等情形,以及出现相同或者类似临床症状的非严重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明显增多时,应当进行网络报告。 (三)报告程序 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包括接到受种者或者其监护 人的报告)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当填写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对属于应当报 的 或者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责任 报 单位应当在发现后48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 系统(“监测报告管理”子系统中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相 关模块)填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发现怀疑与新 冠疫苗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当在2小 时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或者群 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暂无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 告单位,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 以传真或者邮寄等方式报至区疾控中心,由其进行网络报告。 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怀疑与新冠疫苗接种有关的死 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 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等最快方 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新冠疫苗质量问题 相关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同步 向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接 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逐级报至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生新冠疫苗安全 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区级 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 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 对属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范围的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信息系统维护与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 行维护管理,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信息的管理。对信 息系统报告的以及直接接到的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 息进行审核,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 和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初步临床诊断、疫苗及其接种情况等。 发现信息错误或者不完整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与报告单位进行核 实并订正。 四、调查与诊断 (一)调查范围 区疾控中心对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核实、评 估,分类为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均需要开展个案调查。 对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般不需要开展个案调查,由 区疾控中心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分类;对受种方要求调查诊断 的,应开展个案调查。 (二)调查机构与时限 区疾控中心对需要调查的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 当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住址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在 调查开始后3日内初步完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 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怀疑与新冠疫苗 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 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 调查、处理。参与现场调查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不少于2Ao对复杂、 疑难的严重病例,应当组织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的专 家共同开展调查。 对不在本区接种疫苗,但在本区医院就诊的病例,区疾控中 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转 报至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填写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三)资料收集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种者就诊的医 疗机构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调查就诊的要求,向负责组织调查 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 临床资料。通过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就诊医疗机构、 接种单位等途径收集临床资料,包括:病例的既往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础疾病等)、家族史、 过敏史,掌握病例的主要症状和体征以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调查人员应当对病例进 行访视和临床检查。对于死因不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病例, 原则上在病例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解剖检查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2. 疫苗资料。通过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或者疫 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途径收集疫苗的购销和储运资料,包括:疫 苗的种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 源(包括分发、供应或者销售情况)、领取日期、同批次疫苗的 感官性状;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 疫苗送达接种单位前的储运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储存条件和冰箱 问题记录等。 3. 预防接种资料。通过相关接种单位收集预防接种资料,包括: 本次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 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 和剂量,打开的疫苗何时用完;稀释液情况、注射器材情况、安 全注射情况、注射操作是否规范;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 应情况等。 4. 其他相关资料。怀疑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当地发生或 者流行的疾病可能有关时,可通过区疾控中心、接种单位或者医 疗机构等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当地相关疾病的发病情况、接种前 受种者的既往暴露史等。怀疑由新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健康损害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 验结果报告,并应当在2日内尽早将检验结果向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进行反馈。 (四)撰写调查报告 对新冠疫苗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的部门或 者机构应当在调查开始后7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根据进展情 况更新调查报告,并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 控制信息系统及时上报。 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描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 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查以及治疗情 况,疫苗和预防接种组织实施情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 后所 取的措施,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分析、初步判 定以及依据,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等。 (五)诊断与分类 区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相关 要求,组织开展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分类。新冠 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取证结束 后14日内尽早作出。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延 长时间不超过30日。对怀疑与接种新冠疫苗有关的受种者死亡、 危及生命、持续的或显著的人体伤残或失能、先天性异常或出生 缺陷(怀疑受种者母亲孕期接种疫苗所致)等严重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调查诊断。其他严重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调查诊断。 对非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方要求调查诊断的,由区 疾控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调查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 家组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以及疫苗 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陈述,对受种者进行医学调查。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研究证据等,结合病例临床表现、 医学检查结果或者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提 出调查诊断结论及其依据。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 的,调查诊断专家组还应当对损害程度进行分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可分为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不属于接种异常反应。《疫苗 管理法》对属于和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 定。对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排除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纳 入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范围。对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或者不能排除的,如涉及两种以上不同品种疫苗,且不能明确导 致损害的具体疫苗品种的,应当说明所涉及的两种以上疫苗共同 承担损害责任。组织调查诊断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调查 诊断专家组的合议意见,组织撰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 并加盖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用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作出调查诊断结论10个工作日内, 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以书面方式送达受种方、接种单 位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时,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将调查诊断 书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五、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价 (一)数据分析与评价 区疾控中心每月进行一次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 况分析报告,着重于评价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情 况以及信息系统运转情况,并将分析评价情况上报同级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接种单位反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监控新冠疫 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信息,如发现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可疑信号或者其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等 情况,应当以电话等最快的方式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 疾控机构进行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 估。 (二)信息系统运转情况分析与评价 全区新冠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每年达到以下 指标要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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