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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勤制度
一、 严格执行县政府制订的作息时间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
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 上下班考勤采用考勤机,工作日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每日四次。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 以前,12: 以后,下午
2: 30以前,6: 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办私事。因公外出,1
天以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
天以上报局长批准,并将出发单及时交局办公室备案,否则以旷
工对待。
四、 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班,应向科室和分管领
导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
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长批准;
科室、单位副职请假1天,须经正职同意,超过1天须报分管领
导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
需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无特殊情况,因事请假,
原则上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超过2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0
元。
2、工作人员休病假要有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1天以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
以上报局长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的,应向人事科备案;超过2
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
遇的规定》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3、 工作人员法定休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准予休假手续。
4、 对事假期满无故超假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人及
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
酌情扣发工资;经劝解不归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即停发工资。
自旷工之日起10日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
并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旷工超过10日的,单位将与其解除
聘用合同。
5、 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
合同。
五、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按照局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六、 对工作人员考勤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扣
分:
1、 上班迟到30分钟、下班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2分;
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5分。
2、 不按规定值班,每次扣2分。
3、不遵守请假制度,遇事外出不按规定请销假或请假未经批
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扣2分。无故旷工1天的,扣10分;每月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0元,需向局写出书
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4、 其他情况酌情给予扣分。
5、 经考核,每周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含10分),每1
分扣10元钱。
七、对考勤结果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工作人员的考勤
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评先树优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表
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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