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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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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含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下同),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纠正、改进、完善制度和查处等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级部门对学校及学校审计处对校内各部门、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实施的各类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 由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 (三)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 (四)审议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五)审议有关审计移送、问责、处理建议等事项。 以上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相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审计整改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审计处,主要职责有: (一)制订审计整改有关文件和整改方案,按规定报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审定; (二)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整改台账; (三)制定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对整改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五)汇总各部门审计整改结果,形成审计整改报告经学校审定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提交上级部门。 第七条 审计整改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处开展的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科研经费的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被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促进单位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章审计整改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等结论,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分管校领导。如遇审计整改涉及多个单位,审计整改通知书将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牵头单位的分管校领导为牵头校领导。审计处同时将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的要求,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问题整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必要时由牵头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协调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包括整改过程、整改结果、证明材料等);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四)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说明、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六)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七)其他有关内容。 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运用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高整改工作的效率效果。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处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个人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学校作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鼓励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边审边改和即知即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四章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校内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十七条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内部网页、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实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建议由审计处提出,经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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