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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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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为有效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发挥资助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学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实施,在上级和校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委宣传部、规划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纪监室监督。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XX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按照《XX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管理的扶贫对象。 第五条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章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农村贫困学生已享受、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农村贫困学生应享受助学金政策。 第七条农村贫困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免(补助)学费金额。 第四章资助时限和方式 第八条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第九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按学年实施。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学生,学费由学校按标准免除。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十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XX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填写 《XX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附件1);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不需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即按学年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对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供的《XX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进行二维码扫码识别,扫码信息(家庭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XX省贫困户登记卡》信息一致的纳入资助范围;信息不一致的由生源地县级扶贫部门核实,经生源地县级扶贫部门在《XX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纳入资助范围。首次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在当期学段内不需再按学年审核,一次受理,全学段有效。 第十二条农村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均按照第六条规定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规划财务处提供在校农村贫困学生信息,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规划财务处应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规划财务处可向学生收取。扶贫专项助学金由规划财务处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个别因特殊原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教学分院应将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情况在网站、公示栏等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委宣传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广播、网站、报纸等易于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XX省一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XX省一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 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立即受理申请并按照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各教学分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建立分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信息库,将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公示情况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相关单位要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作为XX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督查考核,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学校和教学分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学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各教学分院负责受理审核各班级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申请、审核、宣传、报送数据材料等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与财政部门落实专项经费,及时对符合条件学生办理免学费 手续,及时按要求发放资助资金等工作;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宣传报道;纪监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信息化管理。各教学分院要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掌握每一名农村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受资助情况等,向学校提供准确的资助数据。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对象审核认定、资金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滥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规划财务处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算;要主动与纪监、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使思想教育与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在受助学生中大力开展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活动,加强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勤俭节约、自食其力、文明养成、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树立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分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工作到班级、到学生。将资助政策纳入招生手册、招生指南等重要媒介,确保所有农村贫困学生在准备进入下一学段学习时,提前知晓理解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分院进行监督,各教学分院对各班级进行监督,各班级对本班学生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纪监室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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